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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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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差旅费

组成;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前提;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

原作;企业制定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住宿和其他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重要经常性支出项目[1]

目录

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报销原则

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

超预算不得开支。

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

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

报销流程

1、出差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直属上级审查 分管副院长核准 财务人员审核--出纳结算付款。各分管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2、财务人员、稽核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按规定对报销手续、预算额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出差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注意事项

1、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当事人需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经直属上级与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批后,报学院、学校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6、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

管控难点

企业差旅费用管控难点包括以下几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因素较多,如地区、岗位、级别、出行方式等;预算划拨工作量大,包括事先预算、事中预估、审核、事后分析;核实报销要求高,要确定核销流程、审核要点、支付方式等。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要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个困惑是财务部要如何才能确定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如果每一笔差旅费用都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那么会增加财务部门的工作负担,甚至会引发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矛盾,也是对财务人员专业也的 一种挑战。

想要去解决这些管控难点,就要制定一项适合集团的差旅费政策规范,需要财务部联合销售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建立一套完整差旅费用申请报销体系和奖惩制度,既能有效的控制费用,又能切合实际有利于提高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销售的发展

借支规定

1、差旅费借款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由各主管会计 根据员工已批准的出差申请进行审核;

2、借支额度按个人借支额批准出差时间×住宿限额生活补助标准×50%+交通工具费用核定,并结合出差实际情况国内长途出差最高不超过4000元/人次,短途短期不借支差旅费;

3、差旅费借款须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冲账,在5个工作日内未归还的,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通知薪资管理部从其当月薪资中扣还。

税前扣除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并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企业的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及规定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支出。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从《企业财务通则》来看,只要是合理的并且不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第九十四条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的间接费用中包括差旅费,第一百零四条管理费用中包括差旅费。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中,也仅对管理费用中包括的差旅费及账务处理作出了规定,并未明确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四、《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后,并未出台具体文件对有关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具体明确。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综上所述,在目前国家并未明确差旅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仍应该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待具体文件出台后再行调整。

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但该文件所说的"津贴、补贴"不包括差旅费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改革建议

针对差旅费报销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开始提出许多改革的建议。政府无须再出台类似的规定,而应该让企业单位自主制定,把差旅费报销与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成本等切身利益挂起钩来,才能使每个单位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更加人性化、更加透明化,更加体现效率。 也有人认为,改革就必须根据现在的经济情况,较大幅度地提高差旅费报销标准。还可以采取提前发的办法。出差者根据出差的去向、地点、时间、任务填写好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交通费等项目的《差旅费报销(领)凭证》,经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财务部门一次性领取经费,超支不补,节约归己;通过招标确定定点宾馆。以避免出差人员接受接待单位提供的免费食宿和转嫁差旅费现象的再次发生;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会,其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准向与会人员收费,也不准向企业拉赞助。凡到下级单位或企业报销差旅费的,一律以索贿论处,下级单位或企业按违反财政法规进行处罚;实行总额控制和预算机制,扭转公务接待中的不正之风。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单位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将会做到更加透明化、更加人性化、更加合理化。

补贴标准

2015年2月15日,中纪委公布官员公务外出差旅费标准 。

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称,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其中,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改革调整

2015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调整后的部级、司局级、其他人员每人每天差旅住宿费标准,北京市分别为1100元、650元、500元,上海市分别为1100元、600元、500元。

同时,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财政部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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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