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達佩斯條約
布達佩斯條約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目錄
名詞解釋
《布達佩斯條約》的主要特徵是為專利程序的目的允許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締約國必須承認向任何"國際保存單位" ,提交的微生物寄存。這種承認應包括承認由該國際保存單位說明的保存事實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認作為樣品提供的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樣品。各締約國根據條約組成「布達佩斯聯盟」。聯盟的行政工作委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辦理。聯盟的成員國必須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緒則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布達佩斯條約》締約方總數為60個國家。1995年3月30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加入書。1995年7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的成員國。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
1977年4月28日於布達佩斯簽訂
1980年9月26日修正
本聯盟的建立
參加本條約的國家(以下稱為「締約國」)組成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聯盟。
定義
在本條約和施行細則中:
(i)「專利」,應解釋為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實用證書、實用新型、增補專利或增補證書、增補發明人證書和增補實用證書;
(ii)「微生物保存」,按照使用該用語的上下文,指按照本條約以及施行細則發生的下列行為:向接收與受理微生物的國際保存單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國際保存單位貯存此種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與貯存兩種行為;
(iii)「專利程序」,指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有關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
(iv)「用於專利程序的公布」,指專利申請文件或專利說明書的官方公布或官方公開供公眾查閱;
(v)「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指按照第九條第(1)款遞交了聲明的組織;
(vi)「工業產權局」,指締約國的或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的主管授予專利的機構;
(vii)「保存機構」,指接收、受理和貯存微生物並提供其樣品的機構;
(viii)「國際保存單位」,指取得第七條所規定的國際保存單位資格的保存機構;
(ix) 「交存人」,指向接收與受理微生物國際保存單位送交微生物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該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合法繼承人;
(x)「本聯盟」,指第一條所述的聯盟;
(xi)「大會」,指第十條所述的大會;
(xii)「本組織」,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xiii)「國際局」,指上述組織的國際局,在保護工業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存在期間亦指該聯合國際局;
(xiv)「總幹事」,指本組織的總幹事;
(xv)「施行細則」,指第十二條所述的施行細則。
參考文獻
- ↑ 中國漢字:一字一世界,一筆一乾坤,搜狐,2019-05-26
- ↑ 漢字演變簡史: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從漢字字形看五千年社會變遷,搜狐,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