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鹽務局
廣東省鹽務局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鹽業工作,正廳級建制,擔負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經濟責任和供應合格加碘食鹽、消除碘缺乏病的社會責任,依法履行九項鹽業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能。
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授權對全省鹽業的生產和經營進行管理的國有直屬大型企業,歸廣東省國資委監管,與省鹽務局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職能分設、合署辦公。
目錄
粵鹽簡介
廣東是鹽業消費大省,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全省鹽業的主體,公司(局)直屬四大國有鹽場,全省海鹽產能25萬噸,全省21個地市以上市均設有鹽業公司,目前全省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7個,自營食鹽批發企業176個,其中國家AAA級食鹽批發企業10個。
公司註冊資本3億元,現有在職職工3590人,2008年鹽的總銷量實現118.56萬噸[1],其中小包裝食鹽銷量39.58萬噸,多品種鹽銷量13萬噸;銷售收入13.5億元,總利潤1.14億元,總資產14億元;2010年碘鹽覆蓋率為97.48%,碘鹽合格率為98.03%,合格碘鹽食用率為95.55%。
主要職責
- 1、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 2、是編制行業生產、銷售和發展規劃,制定有關管理制度;
- 3、是編制和管理全省鹽的生產、分配、調撥計劃;
- 4、是制定、核發省內鹽業管理的有關票證;
- 5、是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的鹽業違法案例,協調區際鹽產品銷售糾紛;
- 6、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歷史沿革
廣東省鹽業總公司(廣東省鹽務局)是由1949年成立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鹽務局歷經機構反覆撤併、歸口管理多次調整演變而來的;
1983年設立直屬廣東省人民政府領導的廳(局)一級的廣東省鹽業公司(廣東省鹽務局),並於1992年更名為廣東省鹽業總公司。
之後,又經歷了幾次機構變化:
1994年省級黨政機關改革,撤銷省鹽務局,在省鹽業總公司增掛廣東省食鹽專賣局牌子;
2003年省政府機構改革,撤銷省食鹽專賣局牌子,鹽業行政管理職能劃給省經貿委,實行政企分開;
2004年省國資委成立後,省鹽業總公司劃入省國資委監管企業範圍;
2005年省國資委同意廣東省鹽業總公司變更為廣東省廣鹽集團有限公司;
2007年省政府同意省鹽業總公司加掛省鹽務局牌子,承擔鹽業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能。
2010年12月28日,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廣東省鹽業總公司改制登記為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