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司法局
職能介紹
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具體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二)轉變的職能
1.將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的和律師的專業培訓及對外宣傳、交流等職能,交給市律師協會。
2.將公證員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和公證員培訓、獎懲、公證宣傳等職能,交給市公證員協會。
(三)增加的職能
1.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2.指導、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
3.負責對邪教組織勞教人員的收容、教育轉化及解教後的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對邪教痴迷者、頑固分子的教育轉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學校。
(四)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1.保留審批的事項:(1)勞動教養人員提前解除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所外就醫、減少或延長勞教期限、放假、准假;(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3)法律援助。
2.保留核准的事項: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
3.保留審核的事項:(1)設立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律師事務所年檢;(2)設立法律諮詢和服務機構;(3)申領律師執業證及年度註冊;(4)縣(區)公證處設立辦事處:(5)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解散;(6)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及年審註冊、報考和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4.合併的事項:(1)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2)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就醫;(3)勞動教養人員減少或延長勞教期限;(4)勞動教養人員放假、准假;上述4項事項合併到「勞動教養人員提前解除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所外就醫、減少或延長勞教期限、放假、准假」;(5)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6)設立律師事務所年檢;上述2項事項合併到「設立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律師事務所年檢」;(7)律師執業證,合併到「申領律師執業證及年度註冊」;(8)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合併到「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及年審註冊、報考和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