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中生
张中生(1952年|11月),山西省柳林县人,1969年7月参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中央党校[1] 函授本科学历。曾任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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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
2014年5月,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涉案金额高达25亿元以上,已知有11位煤炭富豪向其大额行贿,其因长期深耕吕梁官场,也被称之为“吕梁教父”。2015年12月,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对吕梁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张中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2016年1月,中共山西省委决定给予张中生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同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中生决定逮捕。张中生是2014年山西官场地震中落马的众多厅级干部之一。2018年,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中生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张中生在中阳县、吕梁地区、吕梁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索贿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另有1.3亿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涉案金额高达11.7亿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的金额都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并主动索贿人民币8868万余元。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案发后仍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中共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十分严重,故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张中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李兰俊、刘年生以洗钱罪获刑。张中生是中共十八大以来第二名被判处死刑且不缓期执行的落马官员,也是第一名单以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官员(之前被执行死刑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的死刑罪名为故意杀人罪)。2019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张中生的死刑判决。
仕途
1969年,担任中阳县粮食局保管员,历任粮站站长、粮油加工厂厂长。1983年,中阳县食品公司经理。1985年,中阳县工商局局长。1987年,中阳县财政局局长。1990年,中阳县副县长。1992年8月至1994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专业学习。1993年,中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95年,任中阳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1996年,任中阳县委副书记、县长。1998年,升任中共中阳县委书记。
2003年,升任吕梁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2004年,任吕梁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09年,担任吕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3年,辞去吕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