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制度的由來
故事內容
律師制度最早起源於古羅馬。
在進人封建社會後,多數國家採用了糾問式的訴訟制度,律師制度也就基本上不存在了。
發達的律師制度,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從法律上肯定了以辯論式訴訟代替糾問式訴訟,給訴訟當事人以辯護權這一民主法律原則,實行了職業性的律師制度。到了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繁多,訴訟程序複雜,一般人發生權利爭議或進行訴訟,都要找律師幫助。
我國歷史上也曾出現過代寫訴狀,幫人打官司的人。但在封建專制統治下,當事人實際上沒有辯論的餘地,當然也就不會有律師制度了。
我國的律師制度是在辛亥革命後才緩慢地建立起來的。新中國成立後,建立了新型的人民律師制度。可惜的是。因為封建思想和「左」的思想的影響,律師工作一度中斷了。1979年下半年開始重新建立律師制度。1980年8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由於我國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律師不宜私人開業,而應在法律顧問處這種工作機構里,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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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律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