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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奴隸簡稱性奴,指被強逼進行性交,以供控制者淫慾,為被視為洩慾工具的人。古代的貴族、統治者常有性奴隸,有些是罪犯,有些是因為家貧而賣身為奴隸。一般的奴婢也常會被主人性侵犯,成為性奴隸。但有些受到主人特別寵幸或生下兒女的寵婢有可能成為,也有可能不會。

戰俘也常會被視為性奴隸,亦有人拐帶兒童充當性奴隸,強逼他們賣淫[1] 或供自己或他人淫慾。

目錄

性販賣

性販賣是一種人口販賣,包括以性剝削為目的,通過脅迫或虐待的方式徵集、運送、交換、收容、或是接受人口。性販賣不僅是人口販賣的形式,而且在人口販賣比例中估算不一。它是單單為性奴役而進行的人口販賣。

BBC新聞引用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報道,將2007年最常見人口販賣目的地定為泰國和日本。報道也將泰國、尼日利亞、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克蘭列為人口販賣的主要來源地。

商業性兒童性剝削

商業性兒童性剝削包括雛妓兒童色情兒童色情旅遊、以色情為目的的兒童人口販賣,或是其它形式的兒童性交易。國際青少年倡導項目將商業性兒童性剝削描述為侵犯兒童一種脅迫和暴力形式,是一種奴役的形式。

反商業性兒童性剝削世界大會宣言於1996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定義商業性兒童性剝削為「是成人實施的,以金錢作為報酬,對兒童或第三者的一種性虐待形式。兒童成為性目標和商業目標」。

雛妓

雛妓是一種商業性兒童性剝削的形式,通常兒童成為娼妓,為成人的經濟利益服務。

印度的聯邦警方稱在2009年,他們認為印度有120萬名雛妓。CBI的報道稱印度婦女和兒童發展部協助的研究和調查估算在印度有40%的娼妓是兒童。泰國衛生系統研究院報道稱雛妓中占泰國全國賣淫活動的40%。

在世界的一些地區,當局允許或無視雛妓活動。持這些態度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洪都拉斯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稱:「如果雛妓受害者年滿12歲,當事人拒絕抗議,父母明顯從中獲益,我們常常不予理睬」。

與性奴相關的法律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危害人類罪 (Article 7)包含「奴役」(Article 7.1.c)和「性奴役」(Article 7.1.g),即「廣泛的、或系統的直接攻擊民眾」。它也規定了性奴役是戰爭罪,包括日內瓦公約條目中規定了在國際武裝衝突(Article 8.b.xxii)和間接國內武裝衝突(Article8.c.ii)的情況,但是對於戰爭罪而言法庭明確排除了相關犯罪在「國內不穩定與動亂,例如衝突、孤立、零星的暴力和其他類似的性質」等情形(Article 8.d)。

羅馬規約的內容並沒有明確定義性奴役,但是將奴役定義為「使用有關任何或全部的有關擁有人身所有權,包括在販賣人口中使用這種權利,特別是女人和小孩。(Article 7.2.c)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