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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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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术语。

汉字,中国古人智慧的结晶[1]。千百年间,它经历了“甲金篆隶草楷行”的发展[2]。从记录的工具到艺术的载体,它的身上,倾注了无数先人的心血。

目录

名词解释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此,认识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

意思表示的由来

意思表示的历史源远流长,罗马法学的著作中已经有了意思表示的萌芽,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制度,不论是当事人的套话,还是出让人的沉默不语,实际上都意味着当事人为交易而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制度暗示着罗马法上已经开始有了意思表示的踪迹。l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一书中首先提出并阐明了意思表示这个概念。然而,意思表示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概念而渐为人们熟悉还应归功于萨维尼,他对意思表示作了更为全面的论述。普鲁士普通邦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引入了意思表示,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对意思表示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此后,意思表示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并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意思表示的分类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所针对的相对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单方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则属于例外情况,即双方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虽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却是在行为作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此处“没有表示的”就属于法定沉默,亦能产生意思表示的效果,即“接受继承”。

意思表示撤回

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存在解释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干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