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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期是指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後,對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買尾房或現房的購房人,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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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案例分析

春喜狼於是2006年9月入住所購商品房,2008年11月春喜狼樓下的四樓業主反應春喜狼家漏水到他們家的客廳和廚房,由於春喜狼所購的商品房為精裝修房,而且裝修承包方是開發商指定的,入住前已經全部裝修好。春喜狼家客廳和廚房地面下的管道可能出現漏水,現找到開發商要求解決問題,開發商說不關他們的事,一方面以過了房屋保修期為由予以拒絕維修,另一方面要求春喜狼去找裝修承包方去解決。但裝修承包房早不知所蹤。

問題1:春喜狼應採取什麼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問題2:說明維護自己權益的法律依據

1、春喜狼的房子是在06年9月入住的,在2008年11月發現廚房下面的管道漏水,根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40條,給排水管道質保為2年,已過質保。

開發商說不關他們的事是正確的。

2、如果在質保期,開發商沒有盡到保修義務,可以向當地建設局或者房產管理局投訴。

法律依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2)關於保修期的長短,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該條里說的《規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註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而該《規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3)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A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C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D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E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F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基礎結構工程50年。

因此,「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的說法更為準確。即使房地產商和購房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使用日起算,他們很可能會減去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交付之間的時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