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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英語:Income Tax,香港稱「入息稅」,日本、韓國和台灣稱「所得稅」),是稅種之一類,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為扣稅單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稅率系統,例如有累進稅率(progressive tax)也有單一平稅率多種。

有些國家或地區以公司為課稅的稱作企業稅,這經常被稱為公司稅、公司收入稅或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有些國家或地區以個人收入課稅的。個人所得稅為法律規定,自然人應向政府上繳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目前全世界中僅只有卡塔爾巴林沒有徵收所謂的所得稅[1]

2019年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
綜合所得適用
(單位:人民幣)
級數 全年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36,000 3%
2 36,000<所得額≤144,000 10%
3 144,000<所得額≤300,000 20%
4 300,000<所得額≤420,000 25%
5 420,000<所得額≤660,000 30%
6 660,000<所得額≤960,000 35%
7 960,000<所得額 45%

註:

  1. 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2.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3.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所得稅稅率
經營所得適用
(單位:人民幣)
級數 全年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所得額≤30,000 5%
2 30,000<所得額≤90,000 10%
3 90,000<所得額≤300,000 20%
4 300,000<所得額≤500,000 30%
5 500,000<所得額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得稅有關的法律有:

  • 1983年9月2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修正)》
  • 1991年4月9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1993年10月31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1999年8月30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2005年10月27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2007年6月29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7年12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2007年12月29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次修正),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6月30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2011年6月30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草案二審表決通過,修正案將會由國家主席簽署國家主席令予以公布,並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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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