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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斯(英语:trust),是商业信托的音译,是指在一个行业(商品领域)中,透过生产企业间的收购、合并以及托管等等形式,由一家公司兼并、包容、控股大量同行业企业来达到企业一体化目的的垄断形式。透过这种形式,商业信托企业可以对该行业市场实现垄断,并且透过制定企业内部统一价格等等手段来使企业在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托拉斯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1879年首先在美国出现[1]。托拉斯直译为商业信托(为托管财产所有权),由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合并以及托管等等形式,形成企业一体化的垄断形式(垄断组织还有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形式,托拉斯是最高形式)。1890年7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法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所以托拉斯和垄断几乎是一个意思。

目录

兴起

20世纪初,在美国形成了举世著名的特大型商业信托垄断企业标准石油(即美孚石油公司,现为艾克森美孚公司的一部分)、美国钢铁公司与美国烟草公司。

现在各大发达国家都先后制订了竞争法,并且在各国该法案中对这一垄断形式进行了限制,禁止了过于庞大的商业信托垄断[2]。作为经济行为的商业信托目前并未完全禁止,一些被认定为并未过度庞大的商业信托的存在还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关于判断其是否过度庞大,各国各个时期的判别标准也不尽相同。

中国大陆发展

1949年6月,在《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在就明确提出:要“按各产业部门成立公司或托拉斯经营国家的工厂和矿山”。

1964年,中国大陆也效仿苏联在一些行业实行商业信托经营的办法,成立12家商业信托。

1964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党组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的报告》[3],正式决定:除已建立起来的烟草工业公司、盐业公司和华东煤炭工业公司之外,再行试办汽车工业公司、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公司、纺织机械公司、制铝工业公司、橡胶工业公司、医药工业公司、地质机械仪器公司、京津唐电力公司、长江航运公司九个托拉斯。托拉斯试点工作从此铺开。

  • 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公司(地质部

1965年又成立四家全国性的托拉斯:

  • 中国仪器仪表工业公司
  • 中国木材加工工业公司(林业部

反商业信托

由于一些商业信托形态在发达国家目前已被宣布为违法,因此一般上对于商业信托的介绍,基本上都使用了“企业垄断市场的形态之一”的说法。另外,由于发达国家在法规上对于各种商业信托都进行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对于一些以成立商业信托为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在成立时并不会公开发表其成立商业信托的目的。目前对于一些同行业企业合并,以及同行业企业收购等行为,很多国家也在探讨其是否属于变相的商业信托而触犯反垄断法

然而,与代表公众利益的竞争法相反,现代的企业由于受到19世纪末以及20世纪初美国商业信托企业繁荣的影响,目前把商业信托化作为企业经营方向的企业也并不在少数。

与商业信托相对,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市场间的企业合并,由于基本上不会造成市场垄断,因此并未被反商业信托法所禁止。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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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