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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漢語詞彙。

承認

拼音:chéng rèn

釋義:1、供認招認。2、承擔負責。3、表示肯定同意認可。4、國際上指肯定新國家新政權法律地位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承認 [1] 外文名 admit

拼音 chéng rèn


詞性 動詞 [2]

注音 ㄔㄥˊ ㄖㄣˋ

反義詞 否認

基本資料

詞目:承認

同義詞:認可、供認、招供、招認

反義詞:否認

基本解釋

[admit;acknowlege;concede;confess]對既成的事實表示認可。

承認錯誤

當局承認他的重要貢獻。

承認新國家

引證解釋

1、供認、招認。

京本通俗小說.菩薩蠻》:為前生欠他債負,若不當時承認,又恐他人受苦。

清 曹雪芹《紅樓夢》第十九回:那是說了給襲人留着的,回來又惹氣了。你老人家自己承認,別帶累我們受氣。

清 曹雪芹《紅樓夢》第六一回:我只說是我悄悄的偷的,嚇你們頑,如今鬧出事來,我原該承認。

2、承擔、負責。

元.高文秀《澠池會.第二折》:你怎敢發大言,獨自保主公去?倘或主公有些差失,誰人承認?

3、表示肯定、同意、認可。

柳青《銅牆鐵壁》第二章:"﹝曹區長﹞承認他在上次區委會上說的話過火了一點。"

唐弢《瑣憶》:"我笑了笑,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

馮驥才《雕花煙斗》:"然而,藝術家需要的不是家庭承認,而是社會承認。"

4、指一國肯定另一新國家為主權國家或肯定另一國新政府為該國合法政府的表示。

其它含義

概述

A即"國際承認"。一國認可另一國為主權國家和新的國家機構為合法政府,並願意與其交往、發展正常關係的外交行為。一般採用相互致函、發照會、發表聯合公報、互派外交代表、簽訂條約等形式來表示。相互承認是建立外交關係的前提。

B承認(recognition),國際法上確認某事物在國際上的存在,從而肯定這一存在所產生的政治和法律後果。

承認的方式

分明示和默示承認。明示承認是用明白的語言文字表達的承認,如以宣言、聲明宣布承認;默示承認是用實際行動表示的承認,如派任外交代表、締結雙邊條約或作願意建交的表示等。

在國際實踐中還有法律的承認和事實的承認之分。前者是完全的、無保留的承認;後者是對於被承認的國家或政府是否鞏固不很肯定,但由於願意和它建立關係以處理實際問題而給予的承認。往往在事實的承認之後繼之以法律的承認。

承認的時機

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如果已經具備國際法上的國家或政府的要件,第三國就可以給以承認。過早承認會冒犯原來國家或原來政府,會被指責為干涉他國內政。反之,遲遲不給以承認,該第三國可能會被指責為對該新國家或新政府不友好和干涉它們的內政。第三國無論如何不可以因不承認新國家或新政府而損害該新國家或該新政府所代表的國家在國際法上應享有的權利。

1903年11月6日美國在巴拿馬爆發革命後三天就承認新的巴拿馬國家。這是過早承認的典型例子,是對巴拿馬原來所屬國家哥倫比亞內政的干涉。過遲承認的例子是美國直到1979年才承認於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干涉了中國的內政。

承認的對象

承認包括對國家的承認、對政府的承認、對民族的承認、對交戰團體的承認、對叛亂團體的承認,以及對條約、領土地位和國際局勢的承認,等等。

對國家的承認是確認某一地區的居民已組成一個國家並具有國際法上的人格,同時表示願意視其為一個國家而與其交往。對政府的承認是確認一個集團的人在一個國家內已組成了一個能夠在國內實行有效統治,在國際關係中代表該國家的政府,同時表示願意視其為該國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與其交往。

國家的一部分領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屬國的獨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合併,就會產生新國家;國家內部發生革命或政變,就會產生新政府。在這種場合,第三國都有必要決定對這種新國家或新政府是否給予承認。

當一個民族起來反抗外族統治,形成自己的政權組織,對本地區許多地方進行有效統治,儘管爭取獨立的武裝鬥爭尚未完全結束,也可取得作為民族的承認。

按照傳統國際法,在一國發生內戰的場合,當內戰雙方各占據一定地區以公開、有組織的武裝力量進行鬥爭,勝負一時難分時,第三國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認交戰中非政府一方為交戰團體。交戰團體有權利和義務按照戰爭法進行戰爭,承認國對雙方負有中立義務,也有權利要求雙方尊重其中立地位。

交戰團體在其控制區內行使事實政府的權力,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國際上的法律效力。在一國內部發生武裝叛亂,而叛亂者尚未能占據較大地區以公開有組織的武裝力量進行鬥爭的場合,第三國為保護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認叛亂者為叛亂團體,即不把它看作普通盜匪,並可在其控制區內就具體事務與其交往。

對條約、領土地位和國際局勢的承認,是確認其合法性。

在國際法上最重要的是對國家和對政府的承認。

承認的效果

承認構成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關係的法律基礎。被承認國不僅有客觀的法律存在,而且通過被承認而和承認國建立了主觀的法律關係,特別是承認國必須根據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承認被承認國的立法和司法決定的效力,以及其外交代表和國家財產的司法豁免權等。

此外,承認還有某些政治效果,即導致雙方的外交或其他官方關係的建立。承認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性,即不是從承認之日開始,而是從被承認的國家或政府開始存在之日開始。承認實際上都是相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第一個明確確認這種相互性的國家。承認是相互的,因此新國家或新政府也可以拒絕給予不承認它的外國以合法地位。中國強調承認的相互性,是對帝國主義國家利用不承認的手段,對新國家或新政府進行要挾和訛詐的做法的有力打擊。

不承認主義

一個由外國武力建立起來或在外國武力支持下建立起來的傀儡政權,無論是以一個國家或是以一個政府的形式出現,不可能具備國家或政府的要件,因而沒有"獨立存在"的事實,不可能成為承認的對象。一國的內部變化,無論是國家的分合或政府的更嬗,都是該國的內政,不管是否違反國內法,都不違反國際法,外國無權究問其合法性,更無權進行干涉。

至於傀儡政權,其誕生是外國侵略或干涉的結果,本身就是違反國際法的,第三國為了維護國際法的尊嚴、維護國際法律秩序,有權利也有義務對這種非法行為及其產物表示拒絕和譴責,並採取有效措施來恢復原來事態。不承認這種傀儡政權,是第三國作為國際社會成員所能盡的最起碼的國際義務。歷史上發生過的對侵略結果不承認的最突出的例子,是對日本傀儡"滿洲國"的不承認。

除日本、德國、意大利和薩爾瓦多四國外,所有國家都不承認"滿洲國"。1976年南非宣布所謂特蘭斯凱"獨立"以反對南非人民的民族自決。聯合國大會同日通過決議,宣布特蘭斯凱的"獨立"為非法。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