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
承運人是指專門經營海上、鐵路、公路、航空等客貨運輸業務的運輸企業,如輪船公司、鐵路或公路運輸公司、航空公司等。他們一般擁有大量的運輸工具,為社會提供運輸服務。
- 在海上運輸中船舶經營人(Operator)作為承運人。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指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 1)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
- 2)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3)承運人對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並請求其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處置作出指示。
目录
承運人責任
-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是合同履行的主體,其義務、責任和免責直接影響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承運人的責任從而成為整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基礎和核心。
- 《海牙規則》中的承運人責任及免責條款:規定了"承運人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應盡職責:(1)使船舶適於航行;(2)適當地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供應船舶;(3)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他載貨處所能適宜和安全地收受、運送和保管貨物。
(4)承運人應適當和謹慎地裝卸、搬運、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 也規定了簽發提單是承運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 如果托運人請求簽發提單,承運人收貨後不得拒絕簽發提單。
- 由於未收到運費等原因而拒絕簽發提單,這種做法是違反其法定義務的。
- 《漢堡規則》的制定,是國際多邊談判各方妥協的成果。
- 新的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除適應了20世紀70年代改革海上貨運法規的要求外,還使國際海運風險分配向收貨方及使用海運服務的國家傾斜。
- 《漢堡規則》是一項完整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是規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法規,而《海牙規則》、《維斯堡規則》只是統一關於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海運公約。[1]
航空承運人對乘客及其行李的責任
- 依據歐洲共同體及蒙特利爾公約,由歐洲共同體內各航空公司所執行的
乘客死亡或意外受傷的賠償原則。
- 對乘客死亡或意外受傷的責任不受限制。航空公司對賠償金額在128,821 SDR或低於此金額的索賠不得質疑。航空公司面對高出此金額的賠償要求時,可自我舉證無疏忽或無其他過失進行自我辯護。
- 賠償預付款
在乘客死亡或意外傷害案件中,航空公司有義務在確認受償人之後的15日內給付賠償預付款,用以支付緊急所需。在死亡案件中,此預付款不得低於16,000 SDR(大約20,000歐元)。
- 客運延誤
在客運發生延誤時,航空公司對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航空公司採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遇無法採取措施的情況。客運延誤的責任賠償以5,346 SDR為限
- 行李托運延誤
在行李托運發生延誤時,航空公司對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航空公司採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遇無法採取措施的情況。行李延誤的責任賠償以1,288 SDR為限。
- 行李的損毀、遺失和損壞
航空公司對於行李損毀、遺失或損壞的責任賠償以1,288 SDR為上限。若托運行李發生損壞,即使不是航空公司造成也將負責,除 非因行李箱本身之瑕疵所造成的毀損航空公司得以免責。航空公司對非托運行李之責任,僅在其損毀是由航空公司之過失所造成時才需負責。
- 行李責任賠償金額的提高
乘客可以填寫申報表格方式為行李保值,並支付額外費用,以提高行李賠償限額。此一申報最遲應於辦理登機及行李托運時提交。[2]
参考來源
- ↑ 傻傻地鱼. 國際承運人責任規定的比較及啟示. 學術堂論文網. 2015-12-16 [2020-06-13] (中文).
- ↑ 航空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LOT. [2020-06-13]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