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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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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亲指少数民族中的一种婚姻 风俗,由男方将女方强行 抢走 成亲。南方几个少数民族中的一种婚姻风俗,由男方将女方强行抢走成亲,但这只是男女双方商量好的一种婚嫁 方式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抢亲 [1]

外文名称 take a woman for marriage by force

拼音 qiǎng qīn

注音 ㄑㄧㄤˇ ㄑㄧㄣ

词语解释

1. 旧指抢劫妇女成婚。

清赵翼《陔馀丛考·劫婚》:"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亲者,谓之抢亲。"杨振声《报复》:" 刘五 要娶她的头三天晚上,半夜三更里, 高二 约了一群好汉来抢亲。"

2. 指由掠夺婚姻遗迹形成的某些边远地区的一种风俗。

张新奇《那绿色的山寨》五:"那山寨至今还保存着'抢亲'的风俗……男家给女家送了彩礼,便选一个农历逢八的日子'抢亲'。他们认为,凡逢八便是吉日。"

基本概念

抢亲就是未婚男子将喜欢的未婚女子抢到自己家结婚成亲,这种习俗,云南有几个少数民族均有,但这只是男女双方商量好的一种婚嫁方式。然而,德宏州梁河县的阿昌族抢亲却有所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男女双方自由恋爱有了感情,但说亲时女方父母不同意,这时,男女青年便私下定好日子,让男方来抢亲。男方按约好的日子,邀约伙伴深夜摸进女方家,拉着姑娘就跑,姑娘有意高声喊父母,以示自己是被人抢走的。由于女方父母毫无准备,这种抢亲大都顺利。

二是姑娘有了自己的意中人,而父母又硬要为姑娘选定其他女婿。在两个男子喜欢一个姑娘的情况下,其中一个男子便约同伴把姑娘抢回家中,未抢到姑娘的另一个男子,只能眼巴巴地望着姑娘被抢走,而不能半路截取,这是阿昌族的规矩。

三是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立下山盟海誓,但女方中途变心,男方便组织人趁姑娘外出不备抢起就跑。 抢亲到家,一进门就放鞭炮,当即拜堂。当夜或第二天一早要将姑娘领到较远的亲戚家住下,有时还要躲进深山,直到双方家长谈判妥当才双双回家。

折叠编辑本段文化传统 抢亲,是旧时婚姻的一种,属掠夺婚,古已有之。一般发生在旧时的下层乡村社会,清末民国时期四明区山区和姚北海头存在抢亲习俗,大多为下层的贫困家庭男女,成为一种陋习的娶亲形式。

过去余姚一带的抢亲,所谓抢,也并非都是野蛮的掠夺婚。这是因为山区、海头生活贫苦,男女到达婚龄往往因家庭条件原因,男方出不起聘礼,女方赔不起嫁妆,无法适时完婚。同时由于旧俗婚礼礼仪繁琐,又耗资甚巨,男女双方都有意省钱,就采用了抢亲的方法。

方法

抢亲一般都在婚期临近之前暗中约定,男方不出聘礼,女方也不赔嫁妆,先由媒人领未婚夫设法暗中去认识未婚妻,由男方新郎约几名亲朋好友,商定抢亲的时间和方法等,新郎邀集一帮亲友到女家附近隐蔽。女家父母故意遣其待嫁的女儿出门,如到门外晒衣服、挑水,到河边淘米、洗菜、洗衣等,新郎和一般伙伴就一拥而上,假装乘其不备,由新郎背起新娘,众人在后边相拥飞快地跑。亲娘假装大声的喊叫,"快来人啊,有人抢人啊"!!!让全村人都听到,女方家人反应迟钝,预计人走出村口后,才样模象样地从家中出来,约上几个邻居,追到村口,装出追不上了后悔的样子。

也有的是,新郎率先冲进女家,表面上女家左拦右拦,装出种种反抗的情状,实际上总予以配合和支持,如指示未婚妻躲藏之处,甚至将事先关锁在房内的她拉出来交给男方。被抢时,未婚妻的哭爹叫娘声和抢亲者的嬉笑声混成一团,女方家里人追赶时大呼小叫,虚张声势,却不当真营救。人们以为此举是对女方的尊敬,说明不是嫁不掉送去的,而是被人抢走的,女家脸上有光。这样的抢亲,能省掉嫁妆。如果真的将新娘再夺回娘家,人们会迷信她不吉利。旧时,人们慑于社会舆论,对通行的明媒正娶婚礼无法从简。否则,会被世人视作奇耻大辱,大逆不道、成了世人的话柄笑料。而抢亲却得到社会舆论的谅解和认可。旧时越地相沿成习,抢亲不犯法,但不能抢错人,并只能由新郎动手枪。如遇不知情者,男家只要鸣锣,人们便知是抢亲,就承认它的合法性,不会去干涉了。即使是官府里的人见了也是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的。这种抢亲,女家当然没有嫁妆,男方一切从简,社会上别有见解,以为时间仓促,来不及准备云云,无可厚非。当事女子虽执意不允,但一入洞房,则木已成舟,无话可说。姑娘抢到男方家中,立即举行婚礼,拜天地祖宗,进入洞房。第二天,也象平常一样新郎新娘去岳父家"双回门",新郎向岳父岳母"赔礼",以后两家来往和好,并无恶感。

过去,在四明山偏僻山区抢寡妇成风。多是出身贫寒、无力娶妻的男性青壮年探悉某处有孤守青灯的寡妇后,邀集一伙穷兄弟伺机抢她回去成亲。这种抢亲事先没有达成"默契",又是一种野蛮举动,如有叔伯辈护卫寡妇,往往酿成流血的悲剧。

抢亲陋习是古代遗留下来的掠夺婚俗,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妇女自然是它最大的牺牲品和受害者。时过境迁,亿万中国妇女在旧制度完结的同时也获得了解放。如今,抢亲恶俗已成为历史陈迹。

《申报》报导

《申报》是中国存在最久的报纸,其对"抢亲"的报道片面地反应了中国旧社会的社会形态与民风民俗。其相关"抢亲"最早的是报道是1873年6月25日第三版所 载《记大马路抢亲》,这里所讲的是一个赖婚而引发抢亲的故事,男女方本订有婚约,因女方嫌男方贫苦,意欲赖婚,男方出于无奈,得以演出一出抢亲闹剧。全文如下:

有饼师之女陈氏者,籍隶丹阳,侨居虹口,盖其父母避乱,挈之来沪者也,女幼时曾许字同邑应氏子,自遭难应氏子被掠及逸同里,则双亲已没,家业全空,忆 及聘室之事,询悉其流寓沪,宾遂咐舟来觅,适前之冰人亦在沪,遂嘱其致意道日亲迎,讵料陈氏父母意将嫌贫图赖,上人亦属无法,遂于前日清晨,预备花烛,带领兴以及傧相 鼓手等众,守候于英租界之大马路,待其士街买菜,随即鸣钲作乐,蜂拥登舆,巡捕见之,不解其故,一并解送公堂,陈司马正须提讯,即有原媒亲属瑾劝明白,准于是夜开合筵 饮交欢酒,不复为赖婚之语矣,当具息词之际,看审者不下千余人,致公堂拥塞,几如剧场,众人延颈屈足,专注目于若人盖以为抢亲,必当美貌也,岂知闯然上堂竟为粗丑不堪 之大麻子耳,因一哄而散,云噫,令爱货色如此不佳,而尚欲赖婚,盖以其女为可做夫人耶?抑岂以其女为可做小姐耶?不可解设,非应氏子不忘旧约,正恐无人受纳耳,故此番 之抢观也,人以为太山居奇,吾则谓新郎消货耳,一笑。

《申报》1906年9月2日 载《抢亲》一文,因男方无钱完婚,意欲抢之,女方因之逃婚,中国"抢亲文化"昭显一斑。全文如下:

女子朱阿大,早经许字殷小才子,殷因无力完姻,前日纠人作抢亲之举,女忽奔入济良所,由公所女董送至公共公懈,请讯朱女,供并不嫌殷姓贫寒,惟仇不应强抢,情急投入所中暂避,司马判暂交官媒候传,朱殷两姓到堂再行讯夺。

《申报》1893年12月12日第三版载《抢亲奇事》,报道了一桩抢亲奇趣之事,博人一笑:

本邑杨树浦人某甲之妹华年二九在轧花局作工粗服乱头别饶丰致幼即许字引翔潜迤东某乙久经诺凤尚待迎娶,盖因索聘过奢,以致结姻无日也,前日乙与冰人商定约同邻里抢亲 ,不意甲早有所闻份为其妹模样扫眉掠粉…为之微尽裙边,小不盈握,背灯斜坐,幽怨盈盈,至二鼓时,微闻叩屏声,启之,乙等一拥而入,不分真伪,抢置彩舆中,鼓箫悠扬, 如飞而去,既至喜娘搀扶而出,与新郎行交拜礼,甲始终一言不发,任其所为,银烛两行,送入洞房深处,突有娘子军如潮涌至,大肆咆哮,新人亦抛却簪环大踏步而出,卷衣揎 袂,逢人便殴,乙始知白费心机,误中巧计,一场喜事瓦解冰消,后经亲族婉语解纷,向甲负荆请罪,令将其妹送至与乙,谐朱陈之好,遂为姻娅如初。

在封建时期的民间,群众普遍倾向于"童稚婚约"的合法性,也即认同抢亲是"野蛮行为",却说不上是"违法行为"。"乙"虽于"甲之妹"有抢亲之举动,但事过之后," 乙""负荆请罪",遂"姻娅如初",置法律如罔闻,可见抢亲对于民众思想之根深蒂固。

"抢亲"只是婚约俗例的一部分,而"婚约"的合法性无论在国家还是民间层面上,都是无可置疑的;"童稚婚约"因为随意延伸了婚约的外延,而丧失了法典上的合法性, 但它保留了婚约的基本内涵,从而仍然为民间社会所认可。

《申报》1879年11月7日第二版载《贫士抢亲》,女方贪财无厌,招致抢亲:

宣郡俗尚春华,凡遇嫁娶,男家则索妆奁,女家则索聘礼,尽有彼此因所索不遂致成抢亲之举,理固有失,而情亦可原也。昨闻四府前徐某,早定亲于南门外某姓女,曾 已送过百元,现拟择吉迎娶家,女家又索六十元,媒妁往返再四,迄不少减,徐自知无力,前日邀同多人,乘女家不防而劫娶之,次日女家登门吵闹,然木已成舟,挽回无及,仍经媒人劝解而散。

《申报》1885年6月20日第二版载《抢亲述闻》:

某姓妪向居城内薛弄底,其夫早逝,膝下惟一女,将及笄矣,许字黑侨浜某甲为妻,虽有茑罗之托,未戨桃李之章,而妇则凤翩未舒,犀心已逗,与邻人某氏子有染,星前月下 ,屡赴佳期,甲微有所闻,即倩托冰上人订亲迎之约,而女家总以年幼为词,未肯遽允所请,甲不得已,遂作抢亲之计,于昨晨九点钟时,邀集同业十余人,赴某妪家,蜂拥而入 ,直抵卧房,其时,女与某氏子春睡未醒,甲见而大怒,赠某氏子以老拳,而将女拥入轿中,如飞而去,成合卺礼,期时妪适因事他出,迨归家,始知掌珠已失,然亦无可如何, 慨自婚嫁失时,而痴男怨女遂多肖礼蔑义之事,君子读标梅之诗,未尝不三致意焉。

园丁邵金发。朱泾西三里之罗家堰人。祖传薄田十余亩。以滥赌挥霍几尽。度日渐窘。乃仆于奈家。当其未倾家时。曾聘相距九里之下琉镇姜女为次子妇。姜某寻卒。其颇刁恶 。嫌邵氏贫。托言女幼多病。延宕不允出阁。金发抱孙心切。既度对方无亲就理。遂于月之十二日。邀请亲朋多人。雇彩舆一乘。唤吹打手二名。夜饭后。相率至姜家。恐姜媪先 觉。约其女。约定接新妇坐舆离村后。用燃灯作乐。是晚女适患痧证甚剧。昏迷不省人事。媪正惶乱间。忽闻叩门声。以为近邻之来慰望者。令人往去键。门甫启。众蜂涌入内室 。见女闭目卧,状似酣睡。不暇问短长。即扶挟登舆。欢呼而去。媪惊骇失措。狂呼救命。村人闻变误为盗劫。急鸣锣集壮者数十人。持刀棒枪铳追来。未数武。遥见前队灯光辉 耀。箫鼓齐鸣。且行且燃鞭炮。(高升百乡)知非盗。趋前问故。始明真相。彼此粲然。时媪亦追及。见系抢亲。忿怒异常。厉声述女病状。众惧闯祸。即送舆返。探其女。已奄 奄一息矣。急饬人至朱泾。飞请某名医来乡诊治。打针服药。越五日乃痊。媪以金发父子行同盗寇。其女几遭暴死。拟控之于县。以家君劝阻事始寝。然自经此次惊吓后。态度已 不似先前倔强。现金发方倩人疏通。大约秋间当可成礼也。

抢亲之举清朝时已明文规定其为非法,《大清律例》记:"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事实上,从抢亲者的初衷来讲,他们也尽量想淡化这样的 乖礼悖俗的形象。所以,邵金发至姜家抢亲时,不忘"雇彩舆一乘,唤吹打手二名"相随。稠人广众、众目睽睽之下交拜成礼,"生米煮成熟饭",女方家庭只能承认既成事实。抢亲就这样依赖民间仪式获得了合法性,契合民间逻辑。

《申报》1946年6月15日第四版载《抢亲》:

浦东杨家渡震修支路念九号居民张如生,南通人,有十名仁发,年二十三岁,1946年二月间凭媒与胡家弄八号宁波人居王氏之女珠珠(二十二岁)订婚,讵当时居家常有青年亲戚往来,仁发殊觉不安,诚恐时日过久,发生变故,乃由如生择定婚期,托媒下工娶亲,而珠珠意答称结婚须待三年以后,因此张姓益疑,日昨夜间十时许,邀同媒人等多人 ,断然处置,被选抢亲始而撬拥入门,将母女二人痛殴,继则将珠珠架去,道经市范里血部浦东巡查队门前,该队门岗闻有呼救声,并见多人拥架一女,恐有意外,即带队询问, 始知内情,但抢亲举动,实为妨害自由,当经函送洋泾分局侦讯,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各解,今日解送地检处讯究。

《申报》于1949年被封,其所载最后一篇相关抢亲的报道是1948年2月27日第五版所载《南通匪干实行抢亲》:

潜伏本县第九区境内残匪,于旧历元旦,发动抢亲之新花样。匪地方干部三人,是日抢取二甲镇三里许李某之女为妻,李某夫妇哭泣哀求,竟遭鞭笞,并称:"你家女儿 都嫁给有资产者,我等无产阶级,也应分娶一个,方称平等!"当即强抢而去。

因抢亲之论年深久远,已为民众所接受,而不法分子抓住了这一关节,依此行凶,从这条报道中可见一斑。

就抢亲而论,无论"童稚婚约",还是掠夺婚,都不仅悖离了国家法典,更重要的是,它违背了人性解放的现代精神。就《申报》之抢亲报道作集锦,一方面通过近世最有影 响的相关报道,把握近代以来的时代变迁,索解"抢亲何以发生",另一方面,从近世当时报道的时代溯源中,思考"抢亲何以会这样发生"。我们从中豹窥中国近代民俗的有关特色 ,并由此可挖掘中国南方民风民俗研究。

舞剧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抢亲

外文名称:Snatching a Bride

类别:传统舞剧

演出人员

责任者

演出单位: 全总文工团前身

责任描述

创作者编导:全总产业文工团舞蹈队。执行编导:宋安江、石平。作曲:万林、茅地、于峰。服装设计:段纯麟。

演出者主要演员:蒋玲(饰村姑),杨进(饰猎人),向炳文(饰媒婆),李如祥(饰地主),赖成金(饰熊)。乐队:产业文工团民乐队。指挥:于峰。

剧情介绍

媒婆领着地主、打手抬着花轿去山村抢亲。

村姑在山上采蘑菇并与心爱的猎人相会。发现一只熊,猎人忙去追捕。

媒婆和地主找到村姑,哄骗未成,即抢亲,自己先行,打手抬花轿后跟,至山路上遇熊,吓得媒婆与打手弃轿而逃。猎人追来,捕到熊,并发现轿里的村姑,二人生计,将打晕的熊披上红披塞进轿中。天晚林暗,媒婆与打手偷偷回来急忙抬起花轿回府。猎人与村姑随后跟踪。

华堂内张灯结彩,宾客齐来。地主披红戴花接受贺喜。花轿临门,媒婆扶出"新娘",宾客争相围观,七嘴八舌:怎么这么胖?怎么这么高?还有股什么味?媒婆张罗着鸣炮奏乐,地主揭开盖头,呀!是狗熊!惊醒的熊大闹华堂,吓得满屋鸡飞狗跳。猎人同村姑赶来,怒斥地主,猎叉一挥,熊扑向地主,众宾客狼狈不堪。

大事记

《抢亲》以地道的民间舞表演民间故事,民族特色鲜明,人物生动,情节有趣,创小型喜剧体裁舞剧的先声。演出后备受欢迎,反映强烈。全国各地来学习的有中央歌剧舞剧院、北京舞校、中国煤矿文工团和十四个省、市的二十六个歌舞团、队及人民解放军空政、海政、战士等歌舞团。这些单位都曾排练上演《抢亲》,并曾分别带往希腊、日本和东欧国家演出。第三次全国文代会总结报告中表彰《抢亲》为优秀节目。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