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
報關 |
中文名稱: 報關 外文名稱: Customs Declaration 基本程序: 申報、查驗、徵稅、放行: 意義: 履行海關進出境手續的必要環節 |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裝船出運前,向海關申報的手續。按照我國海關法的規定:凡是進出國境的貨物,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航空站,並由貨物所有人向海關申報,經過海關放行後,貨物才可提取或者裝船出口。[1]
目錄
涉及對象
報關涉及的對象可分為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和貨物、物品兩大類。由於性質不同,其報關程序各異。運輸工具如船舶、飛機等通常應由船長、機長簽署到達、離境報關單,交驗載貨清單、空運、海運單等單證向海關申報,作為海關對裝卸貨物和上下旅客實施監管的依據。而貨物和物品則應由其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貨物的貿易性質或物品的類別,填寫報關單,並隨附有關的法定單證及商業和運輸單證報關。如屬於保稅貨物,應按"保稅貨物"方式進行申報,海關對應辦事項及監管辦法與其他貿易方式的貨物有所區別。
職業背景
公元前5世紀中葉古希臘城邦雅典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海關。到11世紀以後,西歐威尼斯共和國成立以"海關"命名的機構即威尼斯海關。資本主義發展前期(17-18世紀),海關執行保護關稅政策,重視關稅的徵收,並建立一套周密繁瑣的管理、徵稅制度。19世紀,為發展對外貿易,歐洲各國先後撤除內地的關卡,廢止內地關稅,並且基本停止出口稅的徵收。
中國海關歷史悠久,早在西周和春秋戰國時期,古籍中已有關於"關和關稅之徵"的記載。秦漢時期對外貿易發展,西漢在合浦等地設關。宋、元、明時期,先後在廣州、泉州等地設立市舶司。清政府於1684-1685年首次以"海關"命名,先後設置粵(廣州)、閩(廈門)、浙(寧波)、江(上海)四海關。直至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原海關機構和業務進行徹底變革,逐步完善海關建制。
報關是進出口貿易的環節之一,是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和國際貿易鏈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報關業務的質量直接關係着進出口貨物的通關速度、企業的經營成本和經濟效益、海關的行政效率。由於報關活動與國家對外貿易政策法規的實施密切相關,報關業務有着較強的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和操作性。
報關範圍
具體範圍
按照法律規定,所有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都需要辦理報關手續。報關的具體範圍如下:
(一)進出境運輸工具
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用以載用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並在國際間運營的各種境內或境外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等。
(二)進出境貨物
進出境貨物是指一般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暫准進出境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過境、轉運和通用及其他進出境貨物。
(三)進出境物品
進出境物品是指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進出境人員攜帶、託運等方式進出境的物品為行李物品;以郵遞方式進出境的物品為郵遞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和自用物品等。
報關期限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轉關進口貨物除在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外,還須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徵收滯報金。
出口貨物應在貨物裝入運輸工具的24小時之前,向海關報關。也就是說,應先報關,後裝貨。須在報關24小時之後,才能將貨物裝入運輸工具。
進口貨物規定報關期限和徵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及時報關,加速口岸疏運,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出口貨物規定報關期限,是為了保證海關對出口貨物的查驗監管,保證貨物及時運輸出口。
參考來源
- ↑ 報關單位和報關企業如何確定 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