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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額是一個名詞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目錄

名詞解釋

所謂抵免限額,是指稅收抵免的最高限額,即對跨國納稅人在外國已納稅款進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抵免限額的超限額年度結轉計算

超限額部分在當年度不能得以抵免。那麼,對於不同納稅年度之間超限額與不足限額是否可以相互抵充,從而使超限額部分在其他年度中也能得以抵免,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利益。對此,各國稅法的規定不盡一致。

美國《國內收入法典》規定,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已納外國稅收如超過當年抵免限額,其超限額部分可向前轉2年、向後轉5年,在同類抵免限額內抵免。例如,美國某公司設在國外的分公司1990年已在當地繳納外國政府所得稅額25000美元,國內抵免限額僅為15000美元,當年超限額不能抵免的部分為10000美元。如該公司1989年曾出現不足限額10000美元,1990年的超限額部分經前結轉後公司可退還1989年因不足限額而補征的 10000美元;如該公司在以後的1994年出現了不足限額10000美元,1990年的超限額部分經結轉後可少補征10000美元。

日本所得稅法也規定,跨國納稅人當年已納外國稅收的超限額部分可向後轉5年內結轉,在同一外國抵免限額內抵免。

也有很多國家規定,抵免限額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當年已納外國稅收只能在本年度內計算的抵免限額內抵免,超限額部分不得向其他稅收年度結轉。其解釋是,抵免法主要是解決國際雙重徵稅的問題,而超限額部分本身不存在雙重稅收問題,從而也不存在任何需要抵免的問題。

我國稅法對抵免方法中超限額結轉計算的規定曾有過一些變化:

財政部1981年6月2日(81)財稅字第185號文曾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外國繳納稅收後的抵免作出規定:"如果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不得給予抵免,也不能結轉計算。"但上述規定在以後又被重新修訂。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某一國(或地區)的所得已在該國(或地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如果超過來源於該國(或地區)所得的稅額抵免限額,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來源於該國(或地區)所得的稅額抵免限額有餘額時補扣,期限不得超過5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