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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1];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目錄

基本分類

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 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2]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具體劃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應條款。

擔保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鑑定貸款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係。

(5)放貸:銀行在審查貸款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準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係。

(9)記錄:記錄本次貸款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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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