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
简介
在最初阶段,国家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国家设立排放浓度标准,对超过标准的排放处以收费或罚款,强迫排放这自行投资处理污染物以减少排放。随着工业发展,排污者增加,即使都达到标准,排放的污染物也相当可观,国家开始执行总量控制,即设定每一个污染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即使排放浓度达标,按照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也得交纳排污费,国家用以改善环境质量,同时达到强制排污者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也防止有些违法者用清水稀释排放废水以达到浓度达标的目的。
评价
容量控制是到目前为止最科学的一种控制污染政策,在一定区域内,对所有的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有一个限制,必须是环境自净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区域内的各个排污者可以将自己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如一个排污者由于重视治理污染,大大减少自己的排污量,他可以将自己富裕的排污指标卖给没有能达到指标的排污者,但区域内排污总量不得超过指标,这种政策更可以刺激开发污染物排放开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同时将环境质量维持在一个可以容许的范围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