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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確認是一個名詞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目錄

名詞解釋

收入的確認是指收入入賬的時間

收入的確認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定時;二是計量。

定時是指收入在什麼時候記入賬冊,比如商品銷售(或長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還是在售後確認收入;

計量則指以什麼金額登記,是按總額法,還是按淨額法,勞務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確認的內容

收入的確認主要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勞務收入的確認。另外,還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費以及股利等。

各國收入確認的標準

收入的確認除了要滿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四個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確認還必須符合一些一般的標準。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各國都不大相同。

一、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規定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第5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德中指出,根據收入實現原則,收入通常在:

(1)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Realized or Realizable);

(2)收入已經賺取(Earned)時才予以確認。

當企業已將其商品或勞務用於交換現金;當企業商品或勞務用於交換,所交換的資產可隨時轉化為書籍金額的現金或現金要求權時,則說明收入可實現;當企業實質上已經完成為獲取收入所必須付出的努力(如已向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預計不再會發生大量售後成本時,即賺取收入的過程已經完成或實質上已經完成。根據這一原則,銷售商品而獲得的收入一般在銷售當日(通常是指將商品發運給顧客的日期)確認;提供勞務而獲得的收入一般在履行了為顧客提供服務的責任並構成了向顧客收取服務費時確認;供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而獲得的收入,一般隨着時間的推移或資產的使用程序而逐步確認。

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規定

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規定相比,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着重從所售資產在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給買方這一基本標準來界定收入時點。在第18號國際會計準則《書入的確認》中,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為該類收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他人使用企業生息性資產)提供了具體的確認標準。

在第18號國際會計準則中,對商品銷售收的確認規定的標準為:

(1)商品的賣方已將所售資產在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買方,即賣方已經完成了所有主要的銷售環節,並不再以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繼續參與所轉讓商品的管理或不再實際控制已轉讓的商品;

(2)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

①銷售商品可望獲得補償;

②生產將要發生的有關成本;

③可退貨的幅度。

(1)商品已經交付,並且實質上完成了為取得收入所必須進行的其他工作;

(2)價款已經收訖,或者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

三、我國的會計準則規定

在對勞務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上,我國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本一致。在提供勞務的交易中應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 Contract Method)或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計量,具體選用哪個方法,取決於何者能較為準確地將所確認的收入與完成的工作量聯繫在一起,也即遵循相關性原則。我國的具體規定是:如果提供勞務的期間跨越一個以上會計期間,並且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則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4個條件為:

①合同總收入與總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②與交易相關的價款能夠收回;

③勞務的完成程序能夠可靠地確定;

④已經完成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企業則應按完成合同法確認收入。有些國家由於更傾向於「穩健原則」,所以主張不論在什麼情況下,均採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屬於這一類。

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收入的確認上只有可計量性或賬款的可回收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時,才應予以確認。在確認標準上,兩者無多大差異:

(1)利息。根據放款的本金和應用利率等因素,按時間比例確認;

(2)使用費。根據協議的相關條款按權責發生制確認;

(3)股利(不按權益法核算的)。在股東領取股利的權利確立時予以確認。

最後,在收入金額的計量上,許多國家通常以交易中產生的已收或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來確定,即根據收入總額扣除現金折扣、銷售折讓、銷售退回等以後的金額確定。如果確定收入時上述折扣等是未知的,應在期末進行估計,並將估計數從當期收入中扣除。我國則傾向於按收入的總金額確定收入金額,不扣除現金折扣等項目。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發生當期的收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