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
政體(form of government),是國家的政治、統治形態,即國家政治體系運作的形式。一般用來指涉一個國家政府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和地域,政治體制都不盡相同。[1]
目錄
概要
- 在台灣,所謂「國家結構形式」屬國體的範疇。
- 與政治體制近義的稱呼還包括「政權形式」、「國家形式」、「政府形式」、「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和「政府制度」,這些都是針對政治上的分類用語。
-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不合法的政府或是無法成功行使權力的政府也有其政體存在,無論其統治品質優劣,一個失敗的政府仍然是政府的一種形式。
歷史
對於政體理論的比較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從古希臘時期各種樣式的城邦制度,一直到啟蒙運動後的的制度實踐,各種體制紛繁登場;從柏拉圖到亞里士多德,再到密爾,西方政治思想家們對國家政體進行了長期的總結和研究。
古典政體理論
西方對政體理論的系統闡釋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在希羅多德《歷史》中,就曾經討論過獨裁、寡頭與民主三種政體的優劣。柏拉圖在早年所寫的《理想國》中提出了五種政體周期循環的理論:分別是貴族政體、斯巴達-克里特政體(timocracy,或譯作勛閥政體或權門政體)、寡頭政體、平民政體、僭主政體。五種政體循環更替。貴族政體由於對生育的無知,導致人口素質下降,私有財產和家庭產生,自由人變成奴隸,從而退化為勛閥政體;勛閥政體對戰績、榮譽和金錢的迷戀,導致少數人聚斂大量財富,從而退化成寡頭政體;寡頭政體以財產決定地位,導致窮人對富人的憎恨,從而平民政體取代寡頭政體;由於平民政體過度崇尚自由,導致秩序喪失,道德淪喪,使得有了極權政治產生的土壤,從而僭主政體取代了平民政體;僭主政體完全憑僭主的意志行事,極權的專制走到盡頭又使貴族政體有了產生的可能。[3]
柏拉圖在晚年時,在其《論政治家》中重新提出了整體的分類觀點。首先根據統治者人數將政體分為由一人統治的君主政體,由少數人統治的貴族政體和多數人統治的平民政體;然後根據是否實行法治,與這三種政體一一對應,分別產生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暴民政體。柏拉圖認為,「一人專制的政府,如果只根據好的成文法律來統治,就是六種政體中最好的;可是,如果他不根據法律,那就是最無情的,對他的國民的壓迫也是最厲害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選編|page=19}在《論法律》中,柏拉圖又提出了混合政體的理論。他將政體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君主制,一種是民主制。大多數國家都是這兩種政體的不同程度的結合{西方法律思想史選編|page=22}。
師承於柏拉圖的亞里士多德認為政體是一切政治組織的依據。在他的著作《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按照統治者人數將政體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共和政體;再根據施政目的,從這三種政體中產生出三種變態政體: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分類依據則是貧富和階級差別[4]。亞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政體是道德上追求善,共和制為形式,以法治為手段。[5]
隨着羅馬共和國的強大,以西塞羅為代表的思想家們將政體理論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西塞羅在《論共和國》中界定了國家的概念,將政體分為一人統治國家的君主制、少數選舉出來的人統治國家的貴族制,以及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民主制。他同時認為最好的政體就是這三種政體「均衡地混合而成」,並且認為羅馬共和國就是理想政體形式的體現。
歐洲中世紀政體理論
托馬斯·阿奎那重新解釋了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學思想,將政體按照統治者的施政目的和人數多少進行劃分。為治下的人民謀求幸福的統治是正義的,依統治者人數多少依次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平民政體;不是為人民謀求幸福的統治是不義的,依統治者人數多少依次為:暴君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而平民通過人數上的優勢壓迫富人,則是暴民政體。而阿奎那認為最好的政體是君主政體,而最壞的政體則是暴君政體[6]。
近代政體理論
啟蒙運動之後,政體理論上劃時代的建樹人物是法國思想家讓·布丹。他根據掌握國家主權的人數多寡,將政體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他認為法國的君主政體是最好的政體,把君主政體按照君主行使權力的方式分為王朝君主制(或者稱作正宗的君主制)、領主君主制和暴君制。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將世俗政治權威置於了神法和自然法的規範下,認為只有這樣,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財產和自由,並且自願服從主權者的權威{孫關宏}。
此後,托馬斯·霍布斯才完全擺脫了倫理、道德和宗教的約束,以社會契約為基礎,按照主權的歸屬將政體分為一人掌握主權的君主政體、議會式的貴族政體以及全體臣民大會掌權的民主政體。霍布斯放棄了對理想政體的探討,認為人性的自私不可能讓統治者放棄私利而只謀求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統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會被增進。他認為這隻有絕對君主制才能夠實現{利維坦}。
約翰·洛克認為政體應該取決於立法權的歸屬,因此他將政體分為由社會大多數人掌握立法權並通過委任官員執行法律的純粹的民主政體;立法權歸屬於少數選舉產生的人或他們的繼承人的寡頭政體;立法權歸於一人的君主政體(還可以分為世系君主制和選任君主制);立法權由多數人交給少數人或一人行使,然後收回立法權重新交給所選出的人稱之為混合政體{|政府論}。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按照統治權的歸屬將政體分為共和政體(又分為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君主政體(孟德斯鳩所說的其實是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和專制政體{孟德斯鳩|page=16}。同時,孟德斯鳩認為每種政體都有自己的原則,共和政體需要品德;君主政體需要榮譽;專制政體需要恐怖{|孟德斯鳩|page=19-29}。政體的腐化來自於原則的腐化。政體的穩定取決於地域範圍的大小,小國適合於共和政體,中等國家適合於君主政體,大帝國則適合於專制君主政體{孟德斯鳩|page=126}。
與孟德斯鳩同時代的法國思想家盧梭則按照政府成員人數多寡將政體分為:大多數人掌握政府的民主制;委託給少數人掌握的貴族制(又可分為自然的貴族制、選舉的貴族制,世襲的貴族制);以及委託在一個行政官手裡的君主制(monarchie)。盧梭認為世襲的貴族制是最壞的,而真正的民主制僅僅是一種理想,不可能也無必要實現,因此選舉的貴族制(實際上是貴族共和制)才是實際上最好的。因為選舉的貴族制可以選出精英來保證政治修明,少數人的討論更有效率,而且有利於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有效區分{盧梭}。
現代政體理論基礎
在理論上和技術上對於政治體制的研究是屬於政治學的一門子領域,被稱為比較政治學。
由於比較政治學是專門性的,學者們仍缺乏一種針對所有形式的政府的廣泛研究。學者間也爭論是否有可能建立起一個廣泛的政權分類系統。在政府比較上最傳統的也是最常用的方法是二分法(例如民主與專制,而這並不是一種類型學),大多數學者傾向於研究並比較兩種或三種不同的政權形式。或許唯一例外的是專家們對於選舉制度的比較,他們使用大量的資料和數學來計算何種形式的選舉制度能產生最穩定、持久、和最能代表民意的政權。
大多數比較都是針對特定製度的研究。一些人則研究政權的形式與其正當性之間的聯繫(例如民族主義、經濟體系)。目前在比較政治學上的主要辯論之一是對於總統與國會之間互相抗衡的穩定性。另一個辯論則是民主是否會促進經濟發展。
其他的學者,例如制度架構的專家,則嘗試設計新的政權形式。例如艾倫·李帕特(Arend Lijphart)替民主政治設計了一種新的解決制度,稱為協商民主,這種形式的民主政府能夠分割為幾個社會(文化、種族、政權、意識形態等等),在單一的政權下表達每個社會的民意,以避免衝突或分裂。
簡言之,分類政府的形式是相當複雜的。每個政治共同體都是獨一無二的,並且都在不同的權力架構和社會結構下運作。也因此,世界上的政府形式數量幾乎和存在的社會一樣多。
政體類型
直至2017年11月的各國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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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end inline|#3355dd|總統制共和國家,由總統掌握實權。}}
Legend inline|#f0e847|半總統制共和國家,由總統和獨立於總統的內閣分享權力。}}
Legend inline|#e75353|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君主本身並沒有實權。}}
Legend inline|#ee1af9|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君主本身擁有一定實權且有弱勢的議會。
Template:Legend inline ) 或 政教一體的( flag|伊朗}} )
- 權力分割的架構( flag|英國 )或沒有權力分割的架構(藤森統治下的 flag|秘魯及穆加貝統治下的 flag|津巴布韋 )
- 議會共和制( flag|希臘 )、總統制( flag|美國 )、半總統制(flag|法國)、君主立憲制( flag|英國 )、君主專制(flag|沙特阿拉伯)、二元君主制(flag|列支敦士登)、委員制(flag|瑞士)
- 掌握執政權力的人數( flag|瑞士 7人、 flag|波黑}} 3人、 flag|法國}} 2人、 flag|美國 1人)
- 立法權力的架構(獨裁、一院制、兩院制)
- 議會裡的聯盟或政黨議員數量
- 聯邦制( flag|德國 ) 或 單一制( flag|法國}} )
- 選舉制度的規定:
- 得最多票者獲勝 - 第一個跨越門檻者( flag|美國}} )
- 多數主義(得50%+1票者獲勝) - 決勝選舉( flag|阿根廷}} )
- 絕對多數主義(超過60%)(美國參議院的討論終結制度)
- 全體同意 - (得全部選票者獲勝)(一些公司裡的做法)
- 經濟體系類型
- 普遍的意識形態和文化
- 強大的制度運作能力( lag|美國 ) 或 虛弱的制度運作能力( flag|伊拉克}} )
- 合法的( flag|波蘭 ) 或 非合法的( flag|波蘭人民共和國}} )
- 事實上的(有效控制)( flag|中華民國}} 政府有效控制 ROC|台灣地區}} )( flag|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有效控制 flag|中國大陸}} ) 或 法律上的(名義上的政府權力)(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皆列明: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皆全為本國的合法領土)
- 主權(flag|美國 )、半主權( flag|波多黎各 )、非主權( flag|Texas、flag|Republic of Crimea )、自主權( flag|香港、fag|澳門 )。
政治體制名稱或國號種類
政治體制名稱 | 代表國家 | 注釋 |
---|---|---|
聯邦 | 俄羅斯}} | 由若干成員(州/邦)組成統一的主權國家,實行聯邦制。國家元首可以是君主(如澳大利亞聯邦),也可以是總統(如俄羅斯聯邦、、巴西聯邦共和國等)。有的國家稱之為「聯盟」,如葛摩聯盟。 |
合眾國 | 美國}} | 其實只是聯邦制的另一譯法或稱呼。今有美利堅合眾國和墨西哥合眾國。 |
酋長國 | 阿聯酋}} | 以部落酋長(英語:Emir)為國家元首的國家。像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等。 |
親王國 | 列支敦士登}} | 又作公國(其實是誤譯),是君主立憲制的一種形式,奉親王(英語:Sovereign Prince/ Princess)為國家元首。現時共有安道爾親王國、列支敦士登親王國、摩納哥親王國三國,而且都是微型國家。 |
大公國 | 盧森堡}} | 以「大公」(即大公爵,Grand Duke/ Duchess)為元首的君主制國家,現時只有盧森堡大公國。 |
王國 | 英國 | 指以國王或女王(英語:King/Queen)為國家元首的君主制國家(但有部分國家如加拿大般,國號未必包含「王國」二字)。現今有荷蘭王國、紐西蘭王國等。 |
汗國 | MNG-1911 | 指以汗或可汗(大汗,Khan)為國家元首的君主制國家,如歷史上的準噶爾汗國、博克多汗國等。 |
帝國 | Empire of Japan}} CHN-1915 flag|British Empire |
原意為以皇帝或女皇(英語:Emperor/ Empress)為國家元首的君主制國家,如歷史上的俄羅斯帝國,歷史上幅員遼闊的殖民國家如西班牙帝國和大英帝國亦有時非正式地被稱為帝國(註:雖然英國從來並非正式上的帝國,但因英國國王曾有一段長時間兼仼殖民地印度帝國皇帝而習慣上被稱為帝國)。現存實質上只有日本國(國家元首為天皇)。 |
蘇丹國 | 阿曼}} | 一切執行權歸蘇丹(英語:Sultan)的國家。如阿曼蘇丹國、歷史上的埃及蘇丹國等。 |
教皇國 | 梵蒂岡}} | 以教皇(英語:Pope)為國家元首的國家。梵蒂岡是現今世界唯一教皇國。 |
共和國 | 法國}} | 指國家代表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現今世界上有154個共和國,像法蘭西共和國、葡萄牙共和國、希臘共和國等。 |
民國 | 中華民國}} | 本質與共和國無異,只是英語republic的舊時譯法,如中華民國、大韓民國。 |
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為共和國的變種,多數是自稱社會主義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號。 |
社會主義共和國 | 越南}} | 多數是社會主義國家如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國號。 |
伊斯蘭共和國 | 阿富汗}} | 多數是伊斯蘭國家如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的國號。 |
其他經驗和概念上的問題
在表面上,要辨識一個政府的體制似乎不是件難事,大多數人會說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而前蘇聯是一個專制國家。不過,如同Kopstein和Lichbach所說的Kopstein|page=4,要定義一個政權是相當不容易的。要辨識某種形式的政府的必要條件時更是困難,「辨認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與「確認其形式的必要條件」是不同的。
舉例而言,如果要定義民主的必要條件,許多人或許會說「選舉」,但事實上前蘇聯和美國的公民都可以投票選舉他們當地的行政官員。這種比較的問題在於大多數人都不會接受其標準,因為那與他們所認知到的事實相差太遠了,大多數人也不會因此而將前蘇聯視為是和美國一樣的民主國家,也因此這種比較概念的用途便大打折扣。
有幾種方法或許能幫助消除這種辨認國家政府形式與確認形式的必要條件之間的問題。其中一種方法便是去考慮一個政府形式的充分和必要的特色。那麽在針對如上述及蘇聯的問題時,我們便能說「選舉是必要的,但光有選舉並不代表就是民主」或者「這種選舉並非由民主構成的」。
另一個可能的方法是進一步說明每個政權的條件本質,在美國與蘇聯的例子裡,兩個國家都實行選舉,但兩個政權的差別在於蘇聯實行的是一黨專政,直到戈巴契夫上台以前,所有蘇聯共產黨以外的政黨(和候選人)都是非法的。相較之下,美國擁有確實的兩黨制度,政黨需受到政府管制,但並不會禁止其存在,除此之外,在美國產生的兩黨制度結構是由於多黨制度的缺點而自然產生的,並非是原本制度所規定的,而且一些影響力有限的小政黨(例如美國自由黨)也依然存在。
另一個問題是有些政治系統是由社會或經濟運動所創造的,這些運動在醞釀成熟後會成立特定的政黨執政。這些運動也可被視為政府的形式,一些例子包括:
- 或許最顯著的例子是共產主義的運動。在共產主義的例子裡,也顯示了這些運動所創造的政治制度可能會與原先其起源的社會和經濟意識形態有所差異。這可能造成原先那些意識形態的支持者反對那些運動所創造的政治制度。舉例而言,一些標榜為托洛茨基主義或共產主義的人也時常反對20世紀的共產主義國家。
參考文獻
引用
- ↑ 政體的意思,含義,拼音,讀音,政體的解釋 .漢語詞典[引用日期2016-12-04]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14-03-21[引用日期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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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未定義名稱為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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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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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概念
- 相關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