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資擔保
政府性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規範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運作,彌補市場不足,降低擔保服務門檻,着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融資難、融資貴,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意見》針對當前我國融資擔保行業存在的業務聚焦不夠、擔保能力不強、銀擔合作不暢、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有待健全等問題,明確了相關舉措。一是堅持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主業。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主動剝離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擔保業務,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占比,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二是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堅持准公共定位,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業務收費一般不高於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三是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於20%,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四是加強合作和資源共享,優化監管考核機制。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要推行統一的業務標準和管理要求,市、縣融資擔保機構要主動對標,提高業務對接效率。金融管理部門要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適當提高對擔保代償損失的監管容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提高支小支農業務考核指標權重。[1]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運作的重要意義,強化責任擔當,加大工作力度,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揮應有作用,切實有效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