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構
政府機構指政府機關:凡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均屬之。鄉公所, 區公所, 縣政府機關, 直轄市政府機關, 鎮公所,縣轄市公所,市政府機關,中央政府機關 。
- 政府機構(或稱政府機關)泛指中央及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官僚機關。
- 狹義則僅指中央及地方的行政、官僚機關,亦即依照國家法律設立並在該國範圍內享有行政權力、擔負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 政府機構有各種各樣的類型。雖然政府機構職能各異,但通常與政府所建立的其他類型的公共機構不同。
- 在廣義上指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和官僚機關。狹義的政府機構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機關、官僚機關,即依照國家法律設立並享有行政權力、擔負行政管理職能的部分國家機構,在我國,亦稱為「國家行政機關」。
目錄
政府機關資訊職能訓練
- 為推動公務人員資訊專業技能訓練,傳遞資訊科技新知,政府機關普遍重視資訊教育訓練業務。
-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適應各種資訊專業與非專業學員工作需要,將課程分成資訊一般課程、專業課程、管理課程等三類,涵括資料科學、系統規劃、機房管理等領域,且隨著資訊科技發展趨勢,不定期舉辦各種研討會活動,以增進學員電腦應用能力。
- 有關教學方式,可概略分為實體教學、數位教學、混成教學等,兼具理論與實務經驗,部分課程另有實習要求,經考試通過始授予證書,以及公務員終身學習認證時數,俾發揮最大學習成效,由學員視其業務需求與公務環境的特性,彈性選訓。
-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公務員終身學習政策,建置數位教學內容(包括個人電腦及行動載具APP版)以擴大學習機會。[1]
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活動注意事項
- (1)從事兩岸交流活動,除應遵守有關法令及國家統一綱領指導原則外,並應維護國家安全與全民之利益。
- (2)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應注意國家機密,嚴防洩漏我方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科技資訊(如國防科技、農業科技、策略工業等優勢產業資訊等),並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如發現洩密情況時,應迅速處理。)
- (3)在交流活動中,我方人員應積極宣揚「臺灣經驗」,使大陸人士瞭解我方在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及政治民主等方面之進步與成就。
- (4)對於大陸人士所謂「一個中國」原則、「一國兩制、和平統一」與「加速直接三通、突破戒急用忍政策」之論調,應依我方現行大陸政策予以反駁,並堅持中華民國在台灣一直為主權獨立之國家,兩岸現為對等政治實體,並處於分治狀態,大陸方面應面對此一現狀,共同以制度競爭方式,發展兩岸關係。
- (5)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或許可,不得從事與大陸地區官員、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文件或共同發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動。
- (6)從事兩岸交流時,我方應採行具有整體戰略規劃、有目的、有系統之交流策略,以營造對我有利之交流形勢。
- (7)不得呼應大陸之統戰宣傳;大陸媒體或人員對我之錯誤報導、歪曲說詞或統戰言論,應預作準備,適時解釋或澄清。
- (8)出席有大陸官員參與之兩岸交流活動時,應事先知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了解該項交流事項之相關政策立場;並儘量以官方身分出席在臺灣地區之活動為原則。
- (9)參加國際會議活動之人員,倘事先知悉該會議或活動可能涉及會籍、名稱、旗、歌或其他權利義務時,應事先徵詢外交部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意見。
- (10)活動過程中如遇有大陸官員參加,應秉持不退讓、不迴避之原則,不卑不亢,從容應對,不失立場。
- (11)對大陸官員之稱謂,應以對等為原則。如其以正式官銜稱呼我方,則可稱呼其官銜;如其不稱呼我方官銜,則我方不宜稱呼其官銜,宜以「某先生」、「某女士」或其擔任所交流之民間團體之職稱稱呼之,如「某協會顧問」、「某學會秘書長」等。
- (12)經核准之活動,應全程參與,不得中途脫離從事私人活動。
- (13)不得接受大陸貴重物品及有鮮明統戰標幟或意義之禮物、紀念品或其他餽贈。[2]
參考來源
- ↑ 政府機關資訊職能訓練.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20-07-09] (中文).
- ↑ 社會交流法規. 大陸委員會. [2020-07-09]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