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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律例(Canon Law)Canon一詞,來自希臘文kanon,即標準或準則;canon law就是教會管治的律例。它的起源是教會初期由堂會或大公會議(Councils320,Councils)為信徒制訂行為守則,與為信仰定準的決議不同。不過教會律例也是早期教會先賢堅持信徒要按着新約來過他們的生活,要求教會議會定下的律例;另加上所謂《使徒律則》(Apostolic Canons),是附於四世紀《使徒憲章》(Apostolic Constitutions),和不為西方教會承認的「昆尼撒斯特會議」(Quinisext Council, 692)定下的律例。

教會歷史上許多具影響力的主教,先後亦定了他們的規條,後來收入教會律例,其中尤以中世紀的教宗最為普遍。九世紀的《偽教諭》(False Decretals)【編按︰此為教會律例函件之文集,冒稱為貴格利第一以前之教宗所寫,現知貴格利第一之前的教宗,許多均是不能證實者】也收入了。十二世紀波隆那之格拉典教宗的《法令》(Decretum of Gratian of Bologna)【編按︰格拉典為意大利法學者,為教會律例首創人】最為有名,他把歷代遺傳下來的教宗法令編成一套有系統,又加上注釋的法令,成為今天羅馬天主教最主要,也是正式的教會律例。此套法令經過很多次修訂,最近一次為1983年。

教會史家一直不能確定中世紀的英國,是否受羅馬教會律例的管制。但自改教運動之後,惟一被法庭承認的部分,一早便被收併入習慣法的範圍,因此與改革後期的法例及習慣都沒有牴觸。改教家另提一套新的教會律例,稱作《改教派的教會律法》(Reformation of the Ecclesiastical Laws);但因着愛德華六世的駕崩,它們從沒機會執行,不過福克斯(John Foxe)在1571年還是把它出版了。1603~4年,另一套比較簡單的「教會法則」給提出來,且為英國聖公會的總議會(Convocation)通過,又得到皇室的批准;它們只對英國聖公會的牧者有效,因為沒經過國會通過,故此對平信徒沒有約束力。此套教會法則雖然有點反清教的傾向,卻是以改革宗的標準為依歸);它在1969年另一套較寬容的法則草擬成功前,一直是有效的。

目錄

補充說明

【編按︰英國聖公會的教會律例,雖主要承繼着天主教的律例,但早自十五世紀中葉,坎特布里發出的教諭,便與中世紀的教會律例並駕齊驅,且更具地方色彩。1433年的「議會憲章」(Synodal Constitution),便包括了自1222年之朗頓(S. Langton),到1416年茨曹(H. Chichele)等主教的教諭在內。自\cs61968年起,坎特布里和約克總主教聯合設立一個「教會律例修訂委員會」(Standing Canon Law Revision Committee),目的為關注教會律例,隨時提出修訂之建議。

其它基督教宗派與天主教的關係不深,他們雖然也有自己的教會法,卻不是用「教會律例」(canon law)這個名稱。】

基督教會

基督教會一詞亦可以解釋為特定的基督教的宗派。例如基督會、獨立基督教教會和北美基督教教會。在傳統基督教教會裡,這一詞則被借代為指會眾(這是在希臘文中的原來意思,希臘文為ησιαεκκλ)。

若從歷史來看,教會一詞可能是源自羅馬帝國時期的大公教會[1],因為這是最古老及最確實的基督教教會──泛指所有主張繼承使徒彼得和保羅的基督教教會。事實上,整個的基督教會差不多由一開始就是不完整的。多個世紀以來,不少獨立的「基督教會」出現,反對教會原有傳統的習慣以及視其他教派為阿里烏教派[2]的宗派或異端。因此,「真正」基督教會的定義是很廣泛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