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水利局
職責調整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貫徹落實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河道、湖泊、水庫的防洪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負責提出國家、省及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的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市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承擔水能資源的調查工作,負責河道、湖泊、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以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制度。指導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新鄉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河道、湖泊、水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編制、審查全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七)指導水文工作。負責全市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道、湖泊、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
(八)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湖泊、水庫及灘地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轄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市水土保持[2]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跨市轄縣(市)、區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參與河流、湖泊、水庫的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開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移民工作。貫徹落實省水利水電移民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移民規劃、計劃;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生產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
(十四)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水域開發利用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市水利的價格、信貸、稅收、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
(十五)負責全市引黃灌溉工作。編制引黃規劃和計劃;組織指導引黃灌溉的開發利用;負責引黃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黃河灘區建設和綜合治理。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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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新鄉市人民政府機構,新鄉市人民政府
- ↑ 【智慧水利】水土保持基礎知識 ,搜狐,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