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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图片来自ntpc

新北市政府(简称:新北市府)是中华民国新北市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直辖市自治的行政机关,并同时负责执行中央机关委办事项,新北市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按《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设有22局、4处、1委员会等27个一级机关(新北市政府所设处与委员会皆为附属机关、而非内部单位)以及28个区公所(新北市有29区,惟乌来区山地原住民区,不包含为地方自治行政机关的乌来区公所)。

作为地方自治团体之行政机关,新北市政府的历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大日本帝国台湾总督府施行台湾州制时所成立的“台北州厅”。1946年1月16日成立“台北县政府”。2010年12月25日,升格为直辖市并改名为新北市,并更名为“新北市政府”。

目录

沿革

  • 1920年,大日本帝国台湾总督府施行台湾州制,设地方公共团体台北州,并成立地方行政机关台北州厅。台北州厅以原台北厅办公厅舍为其办公处所,即今监察院院舍。
  • 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大日本帝国台湾总督府辖域,台北州划出台北市基隆市后,改为台湾省台北县,新设台北县政府。
  • 1947年,台北县政府迁往板桥镇,以海山郡役所为办公厅舍。同年,台北县基隆区七堵乡划入基隆市。
  • 1949年,台北县淡水区士林镇、北投镇划出,改由草山管理局(之后改称阳明山管理局)管理。
  • 1950年,行政区域调整,取消县辖区,原台北县宜兰区、罗东区、北峰区太平乡(今大同乡)、南澳乡新设宜兰县。台北县仅保留原县直辖区(海山区)、新庄区、文山区、淡水区、基隆区、北峰区乌来乡等辖域。
  • 1968年,台北县景美镇、南港镇、木栅乡、内湖乡划出,并入直辖市台北市。
  • 1977年,台北县政府进驻板桥市府中路的新办公大楼(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厅舍)。
  • 2003年,位于新板特区台北县政府大楼启用。
  • 2010年12月25日,台北县升格为直辖市新北市,台北县政府更名为“新北市政府”。

府徽

原本台北县有其县徽,尤清上台开始引进企业识别概念,县徽之外另立代表县府视觉标志,台北县议会亦跟进;由于县府全采视觉标志而未现县徽,不光民众,连新闻媒体也把两者搞混,实际上在中华民国内政部注册仅县徽图样一种。

尤清、苏贞昌执政时期,各自设计一套视觉识别系统;至2006年时任县长周锡玮表示尽量不耗费庞大经费更换,别为个人又搞图腾,若有需要将公开征选,于是恢复使用县徽[1]。同年,台北县政府文化局以县徽增加色彩演绎作成视觉标识,虽在2008年被基于原有再设计的标志替代府徽功能[2],但仍并存为视觉识别系统之主体标志。台北县升格新北市,沿用旧有的不变。

司法弊案

高层贪污定罪:原任新北市副市长许志坚(市长朱立伦任内)收受建商馈赠之现金名表金条逾600万元,对价为加速通过新北市府都更审查,根据报导,许某辩称与建商“互赠负担得起的礼物”,但被高等法院依收贿罪判刑10年;许某另安排儿子与胞兄当建商人头领干薪,被依伪造文书罪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最高法院驳回许副市长上诉,全案贪污重罪定谳,成为新北市府高层重大弊案之一[3][4][5]

组织

新北市政府的组织基准法为《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依据《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新北市政府置以下职称[6]

  • 市长,综理市政,并指挥监督本府所属机关及员工。(民选产生)
    • 副市长三人,襄理市政。(政务职,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由市长任命)
    • 秘书长,承市长之命,襄理市政。(一名,简任第十三至第十四职等,由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免)
    • 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处理业务。(二名,简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职等)
    • 参事、技监、顾问、参议,承市长之命,办理市政设计、撰拟及审核法案、命令、工作计画,并备谘询有关市政等事项。
  • 市政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所属一级机关首长,与市长指定人员组成。市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由市长担任市政会议之主席,市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市长职务代理人担任主席;必要时,市长得邀请或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新北市政府的市政会议定于每周二上午于市府大楼18楼市政会议厅召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