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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民不通婚

旗民不通婚
圖片來自sohu

旗民不通婚,亦稱旗汉不通婚满汉不通婚旗民不结亲等,指的是清朝旗人甚少与民人互為結親的习俗。因常以满洲人指代旗人,故直到今天,民间仍然习惯称这段历史为“满汉不通婚”。

目录

影响

在此风俗之影响下,绥远和西安的满洲旗人200年来未与外族通婚《清代八旗子弟》第63页,刘小萌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但杭州等一些关内驻防地区的旗人却有许多与民人结亲的例子。主要以旗人男子聘娶民人女子者为多,却极少有旗人女子嫁给民人男子的例子。旗男因贫困无力迎娶旗女者,通常会转而选择富裕的民人家庭,而民人也欲以此抬高自身地位,故二者一拍即合《清代八旗子弟》第65页,刘小萌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而相比之下,汉军旗人因本是汉人,与民人历来通婚较广,乾隆帝亦曾表示“毋庸禁止”汉军旗人与民人之间的结亲。

背景

清朝從無禁止旗民結親的法令,在入關之初還提倡二者結親。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實係為妻者,方准其娶。而滿清皇帝妃嫔多有漢籍某佳氏,光緒季年,德宗曾降旨,令滿漢通婚。但“满汉不通婚”卻依舊成為滿洲,尤其是上層婚嫁習俗的不成文之規矩。之所以如此,以下幾點原因頗為關鍵:

  • 民族矛盾:清初滿洲統治者推行“剃髮、易服圈地、占房、投充逃人”六大弊政,激起漢族人民的不滿,激化了民族矛盾,故而從情感上,兩族人民不具備通婚的條件。
  • 選秀女清朝皇帝定期從八旗女子中選擇秀女,進而篩選皇后。只有經選秀女落選後,旗家女子才能自行嫁娶。故而選秀女勢必也會對旗民結親產生一定影響。
  • 房產利益八旗子弟由朝廷負責撥給旗地、房屋。為了對八旗產業給予保護,朝廷不允許旗人將地產典賣於民人,俗稱“旗民不交產”。眾所周知,在古代,地產的繼承是一個家族的大事,旗民若廣泛結親必然要涉及到地產繼承問題,所以二者一旦通婚,“旗民不交產”這一政令必然會導致諸多麻煩,故這一政令客觀上限制了旗民通婚。
  • 法律地位:清代旗民不同刑,旗人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豁免權。例如正身旗人犯充軍、流刑罪者有免發遣以枷號代替的特權。在這種情況下,旗民若廣泛通婚,旗人將失去法律特權。
  • 民族習慣:漢人女子有纏足的習俗,在旗人看來不利於勞動生產;而旗家女子是天足,這也不符當時漢族男子“三寸金蓮”的審美觀。

故清朝時期雖無法令不准旗民結親,但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原因造成所谓的“满汉不通婚”。這一不成文的習俗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由慈禧太后發布懿旨,才算正式破除[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