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攤銷
簡介
一、 新舊會計準則攤銷期限的比較2001年的舊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日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收益年限或規定的有限年限,該無形資產攤銷期限按如下原則確定:第一,合同規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沒有規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規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則不應超過其中年限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小於10年。這遵循了謹慎性原則,但也限制了無形資產的穩定性。這些規定過於籠統,難以適應無形資產日益複雜的現狀。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對於不同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規定:第一,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第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覆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並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評價
2001年的舊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是直線平均法,按照無形資產的價值在一定期限內平均攤銷,攤銷期為合同與法律規定的最低期限,合同與法律無規定的攤銷年限不應小於10年。它對所有的無形資產根據使用時間平均攤銷,沒有考慮不同無形資產的時間價值。2006年新會計準則借鑑國外的攤銷方法,對採用直線法攤銷也沒有實行「一刀切」,而是提出「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更具可行性。準則通過將無形資產區分為使用壽命有限和使用壽命無限的無形資產劃分,使攤銷的對象更明確。新準則對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攤銷法。按照使用年限,將無形資產分為期限型無形資產和無期限型無形資產兩大類。所謂期限型無形資產,即隨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其使用壽命會越來越短,最終在一定的使用年限之後,它將不再屬於該企業的一項資產。這個使用期限正如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所謂無期限型的無形資產,主要是指那些沒有法律規定、合同規定、或公認的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而這裡的無期限是一個相對概念,而非絕對的。它是指企業在良好的運行期間的無期限,如果企業面臨倒閉,該項相對意義上的無期限型無形資產也隨之消失了。如企業的商譽。對於期限型無形資產,隨着使用,它會像固定資產等有形資產一樣,價值越來越低,因此也能稱為價值遞耗類無形資產;而對於無期限型無形資產,隨着使用,它會發揮越來越大的效用,而不是價值遞耗,因此該類無形資產也能稱為價值遞增類無形資產。之所以這樣分類是因為時間期限是一個客觀的標準,只要有時間限制,它就是期限型無形資產,否則,為無期限型,一目了然。相比先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將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與不可辨認兩大類的分類標準而言更客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