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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系, 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羅馬帝國建立早期封建王國後所頒布的法律的總稱。日耳曼法起源於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習慣,後來日耳曼法開始走向成熟,最終與羅馬法的並存。

日耳曼法系

主要有:《西哥特法》、《勃艮第法》、《薩利克法》和《里浦爾法》。由日耳曼習慣和羅馬法相融合而成,帶有氏族公社的殘餘。法律適用採取屬人主義原則,即日耳曼人適用日耳曼法,羅馬人適用羅馬法,二者相牴觸時以日耳曼法為準。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日耳曼法 [1]

國家 日耳曼人 [2]

性質 法律

別稱 蠻族法

背景

由於當時羅馬人稱日耳曼人為"蠻族",因此有些法學、史學著作稱"日耳曼法"為"蠻族法"或"蠻族法典"。是在習慣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有些王國還對習慣法進行了彙纂工作,編製成較系統的法規。

如西歌德王國的《西歌德法》、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和《里浦爾法》等。這些法律反映出階級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權、奴隸制、隸農制以及原始公社遺蹟等特徵。他們的適用採取屬人主義,即日耳曼人適用日耳曼法,羅馬人適用羅馬法,在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發生牴觸的時候則以日耳曼法為準。

日耳曼法對羅馬法系或英吉利法系都有不少影響。

起源和發展

日耳曼法的起源和發展

(一)日耳曼法的起源

日耳曼法起源於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習慣,這是日耳曼法的主體來源。

(二)蠻族法典

公元5世紀後半葉,日耳曼法開始走向成文化,出現了"蠻族法典"。

(三)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的並存

(四)王室法令

基本內容

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一、財產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稱自由農民土地占有制,實質是一種土地公有制度,後轉化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獲得這種土地者擁有完全的私有權利。

3. 采邑制

在承擔一定義務的條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4. 農奴份地

是農奴從其領主處領得的小塊土地。

(二)其他財產

二、債權制度

日耳曼法的債法很不發達。

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實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買賣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擁有家長權。

(二) 繼承制度

日耳曼法對不同財產實行不同繼承制度,動產實行"陪葬制"子女得不到;不動產則由兒子繼承。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與侵權的區別是很模糊的,通稱違法行為。

處罰是死刑和宣布處於法律保護之外。8世紀後期起,復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組織

法院組織分為兩類: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訴訟制度

在普通法院,採用控訴式訴訟程序;

在王室法院,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發展歷程

通常指古代日耳曼諸部落聯盟在侵入西羅馬帝國並建立"蠻族國家"的過程中,由原有的部落習慣逐漸發展而形成的法律,是歐洲中世紀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公元5~15世紀在西歐起過重大作用,對後世資本主義法律也有影響,對英國法的影響尤為顯著。

由於英國法所包含的日耳曼法因素比大陸各國都多,恩格斯曾把英國法稱為"唯一的日耳曼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50頁)。

關於日耳曼人的歷史文獻,有G.J.凱撒(公元前100~前44)的《高盧戰記》和P.C.塔西佗(約公元55~約120)的《日耳曼地方志》。 兩書記載了日耳曼成立國家之前的史實。

根據記載,最早的日耳曼法只是部落習慣,和道德規範沒有明顯區別。各部落習慣雖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大同小異。在日耳曼人入侵羅馬以後,實行屬人主義,即對本部落成員適用部落習慣,對被征服的羅馬臣民適用羅馬法,日耳曼法與羅馬法因此日漸融合。

在公元5~9世紀,各日耳曼王國以各自的習慣為基礎,先後編纂了成文法,即所謂"蠻族法典"。如5世紀末西哥特王國的《歐里克法典》、5世紀末6世紀初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典》和 7世紀倫巴第王國的《倫巴第法令集》等。

其中以《薩利克法典》最為重要,歷來研究也最多(見彩圖)。[1] 這些法典除盎格魯-撒克遜法和北部日耳曼諸部落的法律是用方言寫成的以外,其餘大都用拉丁文寫成,並使用了若干羅馬法術語。

它們並沒有規定社會成員所應遵守的一般規則,而只是記載了一些具體案件的判決。此外又出現了國王頒布的法令,如法蘭克王國查理大帝(768~814在位)頒布了大量法令,適用於全國居民。

自9世紀開始,隨着封建制度的逐步形成和查理曼帝國的分裂,屬人主義逐步改變為屬地主義,這些在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相結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封建地方法,適用於本地區的所有居民,而不論其民族與國籍。

按日耳曼部落習慣,社會成員一般分為四個等級:貴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隸。在入侵羅馬的過程中,部落聯盟的最高軍事首長形成了名副其實的國王,兼任祭司長和人民大會主席。

在入侵羅馬前人民大會是真正的權力機關,由全體自由人組成,決定一切重大問題、進行審判和履行宗教儀式;侵入羅馬後,其作用不斷下降,且日益被下級軍事首長和新的貴族所控制。

在財產法方面,入侵羅馬前只是房屋和籬笆圍牆以內的宅旁園地屬於家庭私有,森林、牧場和水流等則屬於公社所有,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寡依其社會地位高低而定。

至日耳曼成文法時代,份地已為各戶家庭長期占有,不再定期分配,並可以轉讓。對掠奪來的大量羅馬土地,也按社會地位的高低進行分配,國王、貴族和教會成了最初的大地主。動產的私有權比不動產的私有權產生得更早。遺產中戰爭用具由男性繼承,家庭用具主要由女性繼承。

犯罪類別

在刑法方面,犯罪分為兩種:①侵害全社會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殺等,處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護,即可以被任何人殺死。

②侵害個人利益的犯罪,如傷害、竊盜、公開殺人等,則由被害者的親屬復仇。後來逐漸以賠償金代替,金額決定於被害人身份的高低。賠償金大部分歸被害者或其親屬,小部分歸國王政府。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