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葉新傳
明史·葉新傳出自於《明史》,此史是二十四史最後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277年的明朝歷史。其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則是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1]
目錄
原文
葉新,字惟一,浙江金華人。康熙五十一年,順天舉人。從蠡縣李恭受業,立日譜自檢,尤嚴義利之辨。雍正五年,以知縣揀發四川,授仁壽縣。有與鄰縣爭地界者,當會勘,鄉保因閽人以賄請,新怒,悉下之獄。勘畢,各按其罪,由是吏民斂手奉法。
署①嘉定州,故有沒水田,多逋賦。新視曠土可耕者,召民墾闢,以新科抵賦額,舊逋悉免。時仁壽采木,部匠倚官為暴,民勿堪,糾眾相抗,縣以變告,檄新往治之,抵匠頭及首糾眾者於法,余釋不問。遷邛州知州,再遷夔州府同知,署龍安及成都知府。又署瀘州知州,訟者至,立剖決,滯獄一空。治瀘兩載,俗一變焉。新自授夔州同知②,閱五載,始一蒞任。尋又署保寧、順慶兩府,擢雅州知府,母憂歸。
乾隆十年,服闋,補江西建昌。修盱江書院,招引文士與講論學術。復南城黃孝子祠,以勵民俗。十三年,南豐令報縣民饒令德謀反。令德好拳勇,令以風聞遣役往 偵,誤探其仇,謂謀反有據,遂往逮令德。適他往,乃逮其弟系獄。令德歸,自詣縣,受刑誣服,雜引親故及鄰境知識為同謀,追捕蔓及旁郡。新得報,集諸囚親鞫,株連者已七十餘人,言人人殊。 新詰縣役捕令德弟狀,役言初至其家,獲一篋,疑有金寶匿之。及發視,無所有,棄之野。令聞,意篋有反跡,訊以刑。妄稱發篋得簿劄,納賄毀之矣。令謂實然, 遂逼令德誣服。新於是盡釋七十餘人縲線,命隨往南昌。戒之曰:「有一逋者,吾代汝死矣。」及至,七十餘人則皆在。謁巡撫,具道所以,巡撫愕不信,集才能之 吏會勘,益雜逮諸所牽引,卒無據,而巡撫已於得報時遽上奏。朝命兩江總督委官就讞,新為一一剖解得白,所全活二百餘人。
十七年,調贛州,有贛縣搶奪拒捕之獄,值改例,新舊輕重懸殊。新謂事在例前,當依舊比,爭之不得。復以寧都民獄事,與同官持異同,不得直,謝事閉門候代。上官慰喻,不從,遂以任性被劾免歸。欣然曰:「今而後可無疚於心矣!」家居十餘年,卒。 (選自《明史·列傳二百六十四》) 註:①署,代理。②同知,知州副職。
譯文
葉新,字惟一,是浙江金華人。康熙五十一年,在順天鄉試中中舉。跟隨蠡縣李恭學習,訂立每天的計劃自行檢查,特別長於義利之辯。雍正五年,以知縣的職級被 挑選到四川,授予仁壽縣令一職。有人與鄰縣人爭地界,適逢勘察之際,鄉保經由看門人來賄賂葉新,葉新大怒,把兩人都下到大獄。勘察完之後,分別查辦了兩人 的罪,從此以後當地官吏百姓都奉公守法。
葉新代理嘉定州時,當地過去只有沒水的田地,很多人都拖欠賦稅。葉新發現有可以耕作的空地,就召集民眾去開墾,用新地的租稅來抵舊地的稅額,過去拖欠的賦 稅全部免除。當時仁壽縣採伐木材,工匠們倚仗官府強行採伐,百姓不堪忍受,糾集眾人與之抗拒。縣令把事變情況向上報告,上峰發文派葉新前往處治此事。葉新 只把工匠頭目和組織糾集民眾的人依法處置,其他人不問罪。後調任邛州知州,又調任夔州同知,代理龍安、成都知府。後又代理瀘州知州,打官司的人到了以後, 他能立刻剖析判決,原來滯留的案件也全部處理完結。治理瀘州兩年,瀘州的風俗整體有了改變。葉新從被授予夔州同知開始,經過五年,才完全正式上任。不久, 又代理保寧、順慶兩府,後提拔為雅州知府,因母親喪事而辭歸。
乾隆十年,服喪完畢,補任江西建昌。修建了盱江書院,招引來文士與他們講論學術。修復南城黃孝子祠,以此激勵民俗。乾隆十三年,南豐縣令上報縣民饒令德謀 反。饒令德喜好武術有勇力,縣令憑藉傳言就派縣役前往偵察,故意誤報了自己的仇家饒令德,說饒令德謀反有依據,就前往逮捕饒令德。正好饒令德到別處去了, 於是逮捕了他的弟弟來關押在監獄裡。饒令德歸家後,自己跑到縣裡,接受刑罰,胡亂認罪,隨意招供親戚故舊和鄰近相識的人為同謀,追捕的範圍蔓延到了臨近的 郡縣。葉新得報後,把被囚禁的所有人集中在一起親自審問,被株連的人已經有七十多人,他們的供詞每一個人都不同。
葉新詢問縣役逮捕饒令德弟弟時的情況,縣 役說剛到饒家,找到一個篋子,懷疑有金銀珠寶藏在裡面。等打開來看,裡面沒有什麼東西,就扔到了野外。縣令聽說後,認為篋子有謀反的跡象,就用刑訊逼供。 誑稱打開篋子得到一本記事簿,有人收受賄賂後毀掉了。縣令認為實情就是這樣,於是就逼迫饒令德認罪。葉新於是全部去除掉七十多人身上的枷鎖,讓他們隨同前 往南昌。葉新告誡這些人:「如果你們中有一個人逃跑,就只好由我代你去死。」等到了南昌以後,七十多人竟然全都在。葉新拜見南昌巡撫,詳細敘述了事情的原 委,巡撫驚諤不信,匯集了一些有才能的官員會同勘察,發現縣令胡亂抓捕來的被牽連的人,最終都沒有依據,但是巡撫已經在得到縣令稟報時就上報了朝廷。朝廷 命兩江總督派官員來審判定罪,葉新替所有人一一辯解使之得還清白,使二百多人得以保全了性命。
乾隆十七年,葉新調任贛州,有一件贛縣搶劫拒捕的案件,碰上朝廷更改律例,新律和舊律量刑的輕重相差很大。葉新認為事情發生在新律頒布之前,應該依據舊律 處理,官員們爭議後不能定奪。又因為寧都百姓的一案件,跟同級官員意見不合,不能理清案件曲直,就放下一切事務閉門等候上級派員來取代自己。上級官員跟他 寬慰說理,他都不聽從,於是因為任性而被彈劾免官歸家。他很高興地說:「從今以後可以在心裡沒有什麼愧疚了!」在家住了十幾年後,死了。 [2]
作者簡介
張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時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時曾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康熙末年,整治鬆弛的吏治,後又完善軍機制度。先後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聖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死後諡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一個配享太廟的漢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