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律
《晉律》是晉武帝司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並於次年頒布實施的,但在他的父親司馬昭輔佐魏政期間就開始了。當時司馬昭命賈充、羊祜、杜預等人參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司馬炎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因頒行於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
張斐、杜預為《晉律》作註解,經晉武帝批准「詔頒天下」,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該律又名《張杜律》。此後,律令界限清晰化,令不能再轉化為律。[1]
目錄
概述
《泰始律》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點是「峻禮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魏元帝曹奐咸熙元年(公元264年),晉王司馬昭「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網本密。」「於是令賈充定法律令」(《晉書·刑法志》),與羊祜、杜預等十四人典其事。律未修完,晉已代魏。直到晉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修律完成,泰始四年頒行天下,稱為《泰始律》,即《晉律》。在損益漢《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礎上,《泰始律》為20篇,計為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偽、請賕、告劾、捕律、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廄律、關市、違制與諸侯律,共620條,27657個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內容有所放寬。它「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對女子的判處也有從輕從寬的用意。
《泰始律》的這些變化,使其在實行中能夠起到緩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作用,有利於鞏固司馬氏的江山。《晉書·刑法志》稱其「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晉律》在體例的改進和條文的簡明方面,都突破了秦漢以來的傳統舊律,是我國古代法律編纂史上的一大進步,成為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最具影響的一部法典,南朝宋、齊、梁均承用。
篇目從十八到二十,體例的設置、條文的安排更為合理,用詞也更確切。《晉律》將《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總則部分。
《晉律》篇目較漢《九章律》增加了十一篇,而條目僅漢律的1/10。
晉律的文字比較簡約,律文只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較漢律的七百餘萬字是大為精簡了。
作用與地位
《晉律》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無不打上它的烙印。
晉律以寬簡著稱,是中國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簡的里程碑。晉律還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一通行於全國的法律,並被東晉和南朝所沿用,也是這一時期承用時間最長久的一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