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晩伴兒[ wǎn bàn é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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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偶後晩年再找的配偶。

配偶權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率先提出並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國家看來,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 就國內法學家爭議見解分呈的情況,法學界對配偶權下的定義也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身份說,「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夫的身份權」;

二是陪伴說,「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

三是利益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四是法定說,「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婚姻關係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權利,其他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五是性權利說,「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特色是性權利」。

一個科學、完整的定義,不僅要充分體現出該定義所包含的內容,而且還應當充分再現該定義的性質。鑑於此,從配偶權是身份權,具有平等性、絕對性和支配性等特性來考慮,配偶權應當是指基於合法婚姻關係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的、由夫妻雙方平等專屬享有的要求對方陪伴生活、鍾愛、幫助的基本身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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