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中心
說明
更生中心是更生中心訓練計劃(或更生計劃)的重要一環,作用是感化和教導年滿14歲但未滿21歲的犯法人士,包括羈押青少年犯,並讓青少年犯在被規定在進修、工作或從事其他獲允許的活動後居住[1]。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副主席羅錦權曾形容,更生中心的犯人就好像「沒有自由的學生」,要接受一套以社區為本的監禁。
概況
香港法律中的《更生中心條例》於2002年7月11日生效,其懲戒程度介於非監禁措施及長期羈留之間。非監禁措施,如感化,並不包括羈留於指定固定地方。長期羈留涉及行動自由。如果14至21歲的青少年犯需要兩者之間的懲戒,則會被法庭判入更生中心。
香港現時共設4間更生中心。
運作
羈留令
發出羈留令前,法庭可把犯人交付懲教處管理不多於3星期,以評核犯人是否適合羈留,以及更生中心是否有名額。
被判入更生中心之後,視進度不同,羈留期可以為3至9個月之間。而羈留期又分前段羈留期及後段羈留期,前段羈留期為2至5個月,後段羈留期則為1至4個月不等。
前段羈留期(更生計劃第一階段)
女犯人會先入住於的芝蘭更生中心(本來位於石澳道的大潭峽懲教所,後遷至葵涌華泰路的勵敬懲教所),男犯人則會入住於大嶼山石壁水塘道的勵志更生中心。第一階段的內容強調紀律訓練,他們會接受提高自制能力的訓練,及通過半日基本工作技術訓練和半日教學/輔導計劃,培養有規律的生活模式。更生中心也提供社交技巧、工作技能的培訓,例如多媒體操作、辦公室文書工作等。對有需要的犯人,懲教署會提供心理輔導。經評核後,行為有改善的犯人,可轉入後段羈留期。
後段羈留期(更生計劃第二階段)
女犯人會轉入在大欖的蕙蘭更生中心,男犯人則入住位於大窩坪的勵行更生中心。犯人在後段羈留期的處理類似中途宿舍的做法,犯人日間可外出工作,修讀職業訓練和教育課程,並且參與社會服務。
監管令
獲釋後,犯法人士在1年內仍要接受懲教署輔導人員的監管。如果違反監管令,懲教署可發出召回令,命令犯人返回更生中心。
召回令
任何人不遵從監管令中的任何條件,即可被懲教署發出召回令召回,再扣留最長達3個月。
參考文獻
- ↑ 香港法例第567章第3條 Template:Wayback,雙語法例資料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