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
基本信息
词语概念
基本解释
1、[time limit]:限定的一段时间。
延长期限。
2、[deadline]:时限的最后界线。
超过规定的期限。
引证解释
1、限定的一段时间。
《隶释·汉郎中郑固碑》:"以疾锢辞,未满期限。"
南朝 梁 刘孝威 《思归引》:"乘障无期限,思归安可论!"
宋 司马光 《遗表》:"丰岁谷贱,已自伤农,又迫于期限,不得半价,尽粜所收,未能充数。"
元 杨显之《潇湘雨》第四折:"你不预备下船只,可不误了我的期限。"
王西彦《古屋》第三部五:"我们以三个月为期限,让我做一次试验。"
2、指时限的最后界线。
唐 元稹 《赠乐天》诗:"垂老相逢渐难别,白头期限各无多。"
鲁迅 《且介亭杂文·忆韦素园君》:"这明明是他送给我的一个纪念品,莫非他已经自觉了生命的期限了么?"
法律含义
依《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期限分为法定、指定和约定三种。比如,合同约定借款于1988年10月30日返还,则债权人的请求权在该年的10月30日以前不发生效力,而到了10月30日,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均于此确定之日同时发生效力。期限通常可以附加于法律行为,称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合同的期限,指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条件的时间。
附期限合同期限的特征:
①是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
②是"能"的期限,而不是不能的期限。
③是约定期限,而不是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期限的种类:
①生效期限: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②终止期限: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固定收益证券的期限(maturity)
对于固定收益证券,所借金额全部返还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到清偿全部借款为止的时间长度。
民法中的期限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日期。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如1995年5月1日到1996年5月1日即是一个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以特定的点,如1996年10月1日即是一个星期日。期间是时间某一动态的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期日则是时间的某一静态的点。
期限可以有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指定。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如自然人出生之日,即是其享有法定民事权利能力之时;智力健全的自然人成年之日,即是其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自然人死亡之日,即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
法人成立之日,即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2)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踪人失踪时间的推定。(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如专利权取得的时间、所有权丧失的时间等。(4)权力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期限。如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合同义务履行的期限等。(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如合同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