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户
杂户 |
中文名: 杂户 作 用: 户口 人权和阶级 概 念: 户口的一种 身份等级: 低于平民 |
南北朝至唐时户口的一种。其身分低于平民,高于奴隶,包括隶户、兵户、府户、营户、别户、绫罗户、细茧户、罗縠户、监户、佛图户、寺户等。唐代杂户身分较番户为高。《旧唐书·职官志》:“(官奴婢)一免为蕃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唐律疏议》卷十二:“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1] 唐代的杂户。除一部分为前代所遗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虏配没及犯罪没官配隶诸司的人户。唐朝法律对杂户的经济权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按唐律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据法令,杂户遇赦应即免为良人。由此可见,杂户的身份高于官奴婢及番户,其籍附州县,而番户却属本司。番户、杂户上番服役的番数也不同,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计杂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当番,若不上番,可纳资代役(官奴婢却是长役无番)。如果杂户被留长上者,由官府配给口粮,丁口每日给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别、年龄分别差等给粮。杂户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给园宅地,三人一亩,杂户属贱色则五人给一亩。又各于本司上下,职掌课役,不同于百姓。诚然均田令没有严格施行,受田额与法定数相差甚远,可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杂户可以拥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时间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时间个体经营,形成少量的私有财产。律令还规定,杂户虽籍附州县,但仍是贱民,若诈贱为良,要处以徒刑。杂户只能当色(同类)为婚,甚至良人收养杂户子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发生斗殴,杂户殴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则减一等;如发现杂户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杂户的社会地位低于良人,高于奴婢,在贱民阶层中略高于官户,与太常音声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户则接近奴婢。唐代杂户是北朝杂户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杂户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绝大多数应是在官府各机构充当非生产的杂差,仍是供给官府役使的各项特殊人户。封建国家对杂户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杂户既与被视作财产的奴婢不同,又与编户有别,其地位大致与部曲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