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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男,汉族,1964年9月生,籍贯湖南湘阴,中山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8年1月12日,李嘉受贿案一审被判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李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嘉
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
出生 1964年9月
国籍 中國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李嘉 性别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 参加工作时间 1987年7月
毕业院校 中山大学 学历 在职研究生
入党时间 1985年5月 曾任 珠海市委书记,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人物履历

1983.09——1987.07,中山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专业学习;

1987.07——1991.09,中山大学团委干事;

1991.09——1994.12,中山大学团委副书记(1993.03正科,1994.05副处);

1994.12——1996.01,共青团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期间:1994.09——1997.12在中山大学世界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6.01——1996.11,共青团广东省委宣传部部长;

1996.11——1998.12,共青团广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间:1994.09——1997.12在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1996.09——1997.01在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8.12——2001.07,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01.07——2003.05,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

2003.05——2005.12,中共广东省梅州市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

2005.12——2006.01,中共广东省梅州市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

2006.01——2007.01,中共广东省梅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7.01——2010.07,中共广东省梅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1999.09——2007.07在中山大学中国哲学专业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2010.07——2011.01,中共广东省梅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1.01——2012.02,中共广东省梅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02——2012.05,中共广东省珠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05——2012.11,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11——2016.03,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广东省第十届、第十一届省委委员,中共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3月2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1]

免去职务

2016年3月24日,珠海召开全市干部大会,宣读广东省委有关决定:免去李嘉的珠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依法双开

2017年3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2]

经查,李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进行非组织活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顶风违纪,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安排家属及他人旅游,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在公务接待中搞奢靡之风;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篡改本人档案并向组织提供虚假说明,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纵容和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巨额利益,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嘉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其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性质和影响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3月17日,李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7年10月,中共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李嘉利用其担任中共广东省梅州市委副书记、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梅州市委书记、中共珠海市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

一审开庭

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一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嘉利用担任梅州市委副书记、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梅州市委书记、珠海市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选址、土地出让、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8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嘉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4]

一审判决

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李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