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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德

图片来自民间司改会SayIt

基本资料

性别
出生 (1931-11-18) 1931年11月18日
国籍 中华民国

林明德(1931年11月18日-)台湾台北市人,中华民国法官、检察官。[1][2]

目录

生平

林明德家境富裕,父亲在台湾日治时期营机械五金业。林明德于1938年进入与日本学生共学之小学。毕业考入与日本学生共学之州立中学,二战后编为建中初中部,因成绩优良而保送高中部。林明德为家中独子,无兄弟姊妹。1947年2月28日二二八事件发生,翌日新竹县县长仍不知情,搭公务车途经台北市延平北路一段林明德父亲的店铺附近时,遭到流氓地痞截下车殴打致伤; 同年6月10日陈仪的后援部队登陆台湾后,政府逮捕此案发生地附近五家店铺的负责人,林明德父亲为其中之一,第四天父亲从西门宪兵队给家中打来电话,告知办案的宪兵排长认识五位被捕者中的西服店老板,认为这五人均属殷实商人,不应以事件发生地在附近迳予逮捕,故将五人释放。林明德受此刺激,高中毕业选择学习法律。[1]

  • 1954年5月初,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1954年7月1日,参加特种考试甲级司法人员推事、检察官及格。1955年2月上旬,入司法官训练所第一期
  • 1956年结业,初任新竹地检处检察官。
  • 1957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 1958年调任基隆地方法院推事。
  • 1963年,以基隆地方法院推事调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办事。调任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长。
  • 1964年获聘为静宜文理学院侨光专科学校岭东专科学校兼任副教授,到1973年为止。
  • 1965年,调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1][2]
  • 1971年3月,派任云林地检处首席检察官,当时王任远部长认为林明德尚未加入中国国民党属于美中不足,故依例在接任首席检察官及及云林地区选举事务监察召集人时,以临时党员之身分加入中国国民党。1972年,调任基隆地检处首席检察官。
  • 1973年,获聘为国立海洋学院兼任副教授,任至1979年。
  • 1979年,调任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此后一直未参加中国国民党的会议及缴党费,中国国民党党籍自然消灭。
  • 1980年,获聘为中央员警学校兼任教授,任至1990年。
  • 1982年,获聘为司法官训练所讲座,任至1987年。
  • 1989年3月1日,调任司法院副秘书长。
  • 1990年,调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院长。
  • 1993年,调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长。
  • 1995年4月7日,总统府发布命令:特任林明德为行政法院院长。
  • 1997年12月11日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发布命令,特任行政法院院长林明德接任最高法院院长。[1][2]
  • 任行政法院院长时,1997年林明德当选为中华民国法官协会理事长,期满两年时,1999年获选续任中华民国法官协会理事长。其间,1999年11月,该协会在台北市主办国际法官协会第四十二届年会,此为国际法官协会第一次在亚洲举办年会。
  • 中华民国的司法预算于1997年度以前,一直是由行政院直接编制,有时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概算大幅删减,这种制度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
  • 1997年3月25日起,中华民国法官协会理事长林明德发动法官、检察官连署向国民大会请愿,要求修改宪法,以规定司法预算独立编制,行政院不得迳予删减,行政院如有意见可加注并送立法院,此提议获得支持通过。 [1][1]
  • 2000年,获聘为国际法官协会“世界司法正义基金会”评审。
  • 2001年,卸任中华民国法官协会理事长。
  • 2001年9月,奉准自最高法院院长退休(9月18日辞卸最高法院院长),并获总统特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另获司法院聘为顾问。[1]

著作

  • 林明德,我现行司法实务对大陆人民法律案件判决之研究及检讨,台北: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业务研讨会,1993年[1]

公职

司法职务
前任:
葛义才
最高法院院长
1997年12月11日—2001年9月18日日
继任:
吴启宾

参考资料

  1.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林明德先生访谈纪录,载 司法院司法行政厅编著,台湾法界耆宿口述历史(第二辑),司法院,第195-222页
  2. 2.0 2.1 2.2 林明德,华夏经纬网,200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