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起草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1]及測繪等有關規範性文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鎮(街道)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相關部門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匯交管理。指導監督鎮(街道)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的有關工作。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並組織實施相關考核。貫徹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2]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推動實施「多規合一」。指導鎮(街道)城鎮和鄉村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及其他涉及空間布局的專項規劃。負責監督管理國土空間規划行業。
(七)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理制度。監督並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政策措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八)負責統籌城市設計和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工作。研究擬訂國土空間環境協調、衛生和安全防護、城市風貌管控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特色景觀風貌塑造和公共空間環境品質提升等城市設計編制與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確定和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
(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
(十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相關工作。配合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落實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管理並組織實施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落實地質災害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五)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交流。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相關執法制度,依法查處違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城鄉規劃和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承擔市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林業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林業生態保護修復的相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組織開展森林、濕地、草地、沙化土地、石漠化、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九)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工作。
(二十)負責森林、濕地、草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公益林、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森林、濕地、草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執行濕地保護標準,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草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一)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二)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執行上級相關標準,擬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國家和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二十三)負責推進林業改革和林業產業發展。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執行上級相關標準,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集體林地經營和林業產業發展。指導林業產業扶貧等相關工作。
(二十四)貫徹落實國有林場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指導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五)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七)監督管理市級林業項目資金和國有資產。負責推進全市林業領域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八)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對外合作等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開展林業技術監督、質量監督有關工作。指導全市林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
(二十九)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生態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文獻
- ↑ 國土空間規劃基本知識(土地片區開發必讀) ,搜狐,2022-06-28
- ↑ 自然資源資產評估知識介紹,搜狐,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