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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解释

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应用法律中的某些共同问题还可以进行联合解释。[1]

检察解释

其解释权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2]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检察解释

解释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

依据 法律

目的 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解释即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制定司法解释工作的承办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检察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核稿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并报检察长签发。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规期","意见"、"批复"等形,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的日期为生效时间,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因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而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自动失效。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原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废止。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检察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

导读: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从范围上包括三方面:1、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2、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3、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在很多的法制新闻中,大家都听说过检查院的存在,知道在各种刑事案件或者是行政案件中都有它的身影,但是对它却不是特别的了解。那么,检察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呢?为此,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问题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检察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简单说,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查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我们最熟悉的是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具体是审判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

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的执行机关,管理国家大大小小的各项事务。 检察院与法院都属于司法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各自独立行使权利,但法院和政府都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综上诉述,检察院其实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着国家的检察权,而且,检察院专门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像民事案件、经济和行政案件都有检察院的存在。并且,因为其有独立行使的检察权,是不受任何团体和行政机关的干涉的。

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侦办情况出具逮捕令,那么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此整理了有关资料,下面我们一起做个简单学习了解。

一、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1、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侦 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通过上文,小编简要描述了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及检察院的办案流程。根据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要马上执行,并且在逮捕后继续进行侦查。在相关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交给法院判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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