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瓊瓔
楊瓊瓔(1964年10月19日-),中華民國政界人士,曾為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也是中國國民黨多屆及現任中央常務委員[1],2012年以99,400票及超過57%的得票率[2],懸殊差距擊敗沙鹿區童家班出身的童瑞陽[3]。2016年以15,000票的懸殊差距敗給時代力量的洪慈庸,現任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
楊瓊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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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8屆立法委員 | |
任期 2012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 | |
選區 |
臺中市第三選舉區 (后里區、神岡區、 大雅區、潭子區) |
多數票 | 99,400(57.53%) |
中華民國第7屆立法委員 | |
任期 2008年2月1日-2012年1月31日 | |
選區 |
臺中縣第五選舉區 (后里鄉、神岡鄉、 大雅鄉、潭子鄉) |
多數票 | 72,270(57.69%) |
中華民國第4-6屆立法委員 | |
任期 1999年2月1日-2008年1月31日 | |
選區 | 臺中縣 |
個人資料 | |
性別 | 女 |
出生 |
台灣台中縣 | 1964年10月19日
籍貫 | 台中縣 |
國籍 | 中華民國 |
政黨 |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
學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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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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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家庭
爭議
屢屢於立法院投票反對禁止830項中國農產品進口、反對合理評估管制中資
楊瓊瓔無視馬英九於2008年競選總統時所提「繼續管制中國830項農產品」之政見,多次投票反對「要求馬政府應正式具體宣示不再開放現行禁止自中國進口之830項農產品」之提案。[4][5][6][7]楊瓊瓔亦於2013年等多次反對「開放第四波中資來台投資之各該項目,應先向立法院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院會議決同意後,始得公告開放項目。現核准開放中資投資國內公共建設部分,應即暫緩,並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會同國安單位針對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勞工就業保障與社會整體利益,向立法院提出分析及評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之提案。[8]楊瓊瓔也反對基於臺灣產業發展、勞工權益、社會安定、金融穩定、經濟及國家安全、禁止中資直接或間接介入選舉及政治活動而強化中資投資之民主防禦審議機制。[9]
參考文獻
- ↑ 中常委, 中國國民黨
- ↑ 五連霸達陣 楊瓊瓔鴨子划水
- ↑ 童瑞陽、楊瓊瓔火力全開
- ↑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 2013年1月
- ↑ 830項中國農產品解禁? 學者擔憂衝擊, 公視新聞, 2013-01-28
- ↑ 830項中國農產將開放 農民週日凱道嗆馬, 自由時報, 2013-1-31
- ↑ ECFA的真相 開放農業 出賣農民 出賣台灣, 台灣團結聯盟, 2013-02-01
- ↑ 查政府現行對於中資來台投資之管制...任意開放,就「公共建設」部分經三波之大幅開放,現已開放達51%,且2012年12月29日已有核准中資投資台灣公共建設之首例;現經濟部又再釋出將再進行第四波開放,且開放重點包含公共建設在內。揆諸其他國家,對於外資投資,為確保其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均透過法律建立特定審查機制,更不乏逐案審查之法例,亦有明定基礎建設,敏感科技嚴禁投資之法例,尤其對於中資投資部分,更有多國基於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產業保護等考量而嚴禁止其投資案之申請;惟馬政府每每與中國進行談判前,都採先行開放投資項目進而先行讓利予中國之情事...現在馬政府針對中資投資不僅未能善加把關,更無心立法規範,對於公共建設不設防之開放作為,突顯其施政之核心價值顯然未能以保障國家利益優先;綜上,特依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參與之權,要求: 1.開放第四波中資來台投資之各該項目,應先向立法院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院會議決同意後,始得公告開放項目。 2.現核准開放中資投資國內公共建設部分,應即暫緩,並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會同國安單位針對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勞工就業保障與社會整體利益,向立法院提出分析及評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 2013年1月
- ↑ 查調查局、移民署日前查獲一間公寓掛多張公司招牌,查有中資假投資真移民之情事,顯見經濟部對於中資之投資審議確有行政失能之情,影響台灣經濟及社會安定;另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至今未將國安局等相關負責國家安全機關納入投資審議機制中,顯然漠視國家安全;鑑於中資來台投資之審議機制,實應立即強化並建置民主防禦機制,爰要求: 1.經濟部須參照美國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審核外國企業進入美國運作之模式,應將國家安全會議、國安局等相關負責國家安全機關之代表,增聘為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成員,強化中資投資之審議機制;必要時,應增聘外部委員,如地方政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參與審議。 2.針對中資投資之審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應秉持對產業發展、勞工權益、經濟及國家安全不得有不利益之原則,進行審議;另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基於維護整體經濟利益及公共利益必要性時,應對相關投資申請案附加條件或負擔;並要時,應依法先行預告、辦理聽證。 3.針對(1)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者、(2)政治、社會、文化、教育、電信、媒體、農業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者、(3)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4)敏感性或前瞻性之科技或關鍵技術者、(5)重要之公共基礎建設等,均應禁止中資來台灣進行投資;且應嚴禁具有中國軍方資金或為中國軍方實質控制者,來台灣進行投資。 4.經濟部應協同相關單位立即建立資金最終來源查核制度。 5.中國投資人不得於其投資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置政黨組織,不得直接或間接介入選舉及政治活動;若有違反者,經濟部應即停止其投資申請案之審議,若已許可者,經濟部應即撤銷、廢止其投資許可。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 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