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
機構( mechanism ),又稱為機關,是指擁有獨立架構的社會組織,大至公司、基金會,小至社區中心等,但一般不將國家納入範疇。
- 在中文語境中,機關多用來指稱一個擁有完整個體的政府機構,例如部。
- 機構,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構件通過活動聯接形成的構件系統。按組成的各構件間相對運動的不同,機構可分為平面機構(如平面連杆機構、圓柱齒輪機構等)和空間機構(如空間連杆機構、蝸輪蝸杆機構等);按運動副類別可分為低副機構(如連杆機構等)和高副機構(如凸輪機構等);按結構特徵可分為連杆機構、齒輪機構、斜面機構、棘輪機構等;按所轉換的運動或力的特徵可分為勻速和非勻速轉動機構、直線運動機構、換向機構、間歇運動機構等 ;按功用可分為安全保險機構、聯鎖機構、擒縱機構等。
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規定
-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並顧及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無障礙環境及特殊需要。
- 二、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之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 四、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規定。
- 五、飲用水供應充足,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 六、維持環境整潔及衛生,並有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措施。
- 七、其他法規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社區式或住宿式長照機構,其許可設立範圍屬同一幢建築物內者,應位於同樓層或連續樓層;其屬不同幢建築物者,應不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
- 綜合式長照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各項服務使用區域不得交叉設置,且應有固定隔間及獨立區劃;其設施及人員,應分別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 社區式、住宿式及綜合式長照機構申請擴充者,應於原許可設立範圍內擴充,並符合第一項規定。但其擴充範圍之土地,與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相連接,且原土地與擴充之土地,不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者,不在此限。[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的依據與種類方式
- (一)依據:職業訓練法第六條
-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二)種類及設立方式:
- 職業訓練機構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五條,包括「政府機關設立者」、「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以財團法人設立者」等三類,若為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者採登記制;如由財團法人設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採許可制。
- 職業訓練機構登記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條):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檢附相關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 職業訓練機構許可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7條):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2]
目錄
參考來源
-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7-06-03 [2020-07-30] (中文).
- ↑ 職訓機構相關資源. 勞動力發展署. 2019-01-14 [2020-07-3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