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非違使
歷史
平安時代弘仁7年(816年)初見,一般認為是在此時設置。當初是衛門府的役人兼務。無官位相當。五位以上可成為准許昇殿的殿上人,所以是武士出世的目標。
寬平7年(895年),左右衛門府內設置左右檢非違使廳(役所),天曆元年(947年),統合在左廳設置檢非違使廳。
逐漸掌控管轄司法的刑部省、管轄警察・監察的彈正台和統括京都相關的行政・治安・司法的京職等其他官廳的職掌,檢非違使成為握有大權的官職。
平安時代後期,為了刑事事件相關職權行使,所以適用和律令性質相異的「廳例」。
平安時代末期,被院政的軍事組織北面武士取代,加上鎌倉幕府設置六波羅探題之後權力減弱。室町時代,幕府置於京都,權限被侍所掌握。
內部官職
- 別當
- 相當四等官之長官。唐名大理卿。定員1名,慣例是由現任的正、權中納言或參議擔任,左、右衛門督或左、右兵衛督的兼任者中補任。也有參議四位兼任檢非違使別當之例。
- 佐
- 相當四等官之次官。定員2名,左、右衛門權佐兼務。別當有許多兼務,所以是實質上的檢非違使廳的責任者。
- 大尉
- 相當四等官之判官。定員4名,衛門大尉兼務。明法家的坂上氏及中原氏世襲。
- 少尉
- 相當四等官之判官。定員不定,衛門尉兼務。10世紀後半以降,源氏或平氏等武士擔任者相當多。源義經就任此官職,所以被稱作九郎判官。
- 大志、少志
- 相當四等官之主典。定員不定,多由年少的明法家擔任。
- 府生
- 相當其他官司的史生的下級書記官。參加追捕、裁判。定員大約是2名~4名。
- 看督長
- 管理監獄的職役,但是,之後成為捕縛罪人的職役。
- 案主
- 檢非違使廳的事務役人,當初1名,之後人數增加。
- 火長
- 衛門府的衛士中選抜,從中選出看督長、案主。
- 放免
- 原本是罪人,也稱作下部,也有赦免後在檢非違使廳工作者。實際擔當犯罪者探索、捕縛、拷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