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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陸法系

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屬於這個法系的除法國、德國兩國外,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目錄

簡介

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基於歷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法律的一種分類,它是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採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採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着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家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徵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4)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繫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誌着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評價

1.法院組織。德意志帝國建立後,於1877年1月27日頒布《法院組織法》,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規定審判權由獨立的法院行使,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官實行終身制。設置了由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國法院構成的普通法院體系,帝國法院為全國的最高司法審級。2.民事訴訟制度與刑事訴訟制度。1877年2月1日頒行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規定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程序和原則。《民事訴訟法》共10編,108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第一審程序、上訴、再審程序、證據制度、強制執行和仲裁程序等。《刑事訴訟法》共7編,47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第一審程序、上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審、特種形式的訴訟程序、刑罰的執行和訴訟費用等。[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