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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和机制,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1]

(二)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市和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村级财务和会计管理。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建立增加民生投入的长效机制。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监督机制,促进监督与管理有机融合。加快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参与起草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和办理税收退税等事项。

(七)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缴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参与全市社会保障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按规定负责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申报、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和转贷协议、资金管理及债务偿还等工作。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类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规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2]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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