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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動是中國專有名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目錄

名詞解釋

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為了一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民事活動如買賣、運輸、借貸、租賃、教育、醫療、保險、婚姻、投資等。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自願、公平、綠色、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守法、禁止濫用的原則。

民事活動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其中,民事主體(civil subject)又稱「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