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博物館
民辦博物館 |
中文名: 民辦博物館 文 獻: 《博物館管理辦法》 屬 性: 非國有博物館 特 點: 不是由國家出資 |
民辦博物館是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這類博物館從投資主體看,不是由國家出資;從隸屬關係上看,不屬於國家文物系統。隨着我國博物館事業的不斷發展,在全國範圍內這類非國有博物館的數量不斷增加,而這些民辦博物館在運營過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乏專業指導、政策支持和運營資金等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非國有博物館的准入和保障機制尚有待健全和完善。筆者認為,在這一階段對於博物館學界和法學界的同仁而言,專心討論非國有博物館的准入制度和法律保障問題十分必要。[1]
目錄
概況
根據新近頒布的《博物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這裡定義的非國有博物館也就是我們以前經常所說的民辦博物館或私立博物館,這類博物館從投資主體看,不是由國家出資;從隸屬關係上看,不屬於國家體系和文物系統。隨着我國博物館事業的不斷發展,在全國範圍內這類非國有博物館的數量不斷增加,正在成為我國博物館體系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以北京地區為例,北京地區有註冊博物館130餘家,其中有民辦博物館18家,此外還有部分由企業興辦的非國有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的數量已經達到博物館總數的近20%。筆者於2004年參與了由民革北京市委組織的「北京私立博物館面臨的問題與對策」專題調查,經過調查發現,這些民辦博物館在運營過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乏專業指導、政策支持和運營資金等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反映出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非國有博物館的准入和保障機制尚有待健全和完善。馬自樹先生曾在其《芻議民辦博物館》一文中談到對於民辦博物館要「歡迎它、規範它、引導它」,要確保這些民辦博物館能夠切實受到政府部門的「歡迎、規範和引導」制定一套完善可行的准入與保障機制正是關鍵所在。 所謂非國有博物館准入制度就是國家博物館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申請舉辦非國有博物館的組織和個人制定的限制性標準和行政許可程序。申請舉辦非國有博物館的組織和個人只有符合這一限制性標準並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申請程序並獲得行政許可批件並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向法人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後方可舉辦非國有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一樣,都關係着國家文物安全,也都需要履行公共文化機構的社會職能。為了確保非國有博物館能夠象國有博物館一樣發揮好公共文化教育機構應有的作用,並保證某一地區乃至整個國家博物館的布局、結構合理,通過立法設置適當的博物館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我國現行的博物館准入制度 我國的包括非國有博物館在內的博物館准入制度先後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停滯階段,20世紀80年代的特許設立階段,20世紀90年代的特許設立與核准設立並存階段和2000年以來的普遍規範核准階段四個時期。我國現行的非國有博物館准入制度是由2005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5號發布的《博物館管理辦法》中與博物館設立有關的法規規定和《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的有關規定為核心確立的。根據以上兩部法規設立非國有物館應當先經省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依《博物館管理辦法》審核,獲得同意的審核意見後再向民政部門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由於民政部門的非企業法人登記是以文物部門的非國有博物館設立審核為前置條件的,所以在這裡我們着重討論文物行政部門的非國有博物館設立審核內容。根據《博物館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九至十四條,以六條的篇幅對包括非國有博物館在內的各類博物館的設立條件、登記程序、申報材料內容做出了規定。依據上述規定,設立非國有博物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固定的館址,設置專用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宜對公眾開放; (2)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行的經費; (3)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一定數量和成系統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 (4)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5)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博物館設立申請的審核部門,負責根據上述條件審核申辦人提交的博物館設立申請書、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陳列展覽大綱、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和博物館章程草案(僅非國有博物館提供)等材料,出具審核意見。 除了該辦法規定的材料和程序外,在北京等部分地區設立博物館還需要經過根據當地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行的專家考評。 2、世界各國的博物館准入制度 根據國際博協的定義:博物館是一個不追求營利,為社會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公開的永久機構。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關人類及其環境見證物當做自己的基本責任,以便展出,公之於眾,提供學習、教育、欣賞的機會。依照這樣的定義世界各國都對於博物館的准入制度做出了相對嚴格的規定。下面我們僅以英、法、日三國為例展開討論。 在上述三國中英國的管理最為寬鬆,英國的博物館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門文化、傳媒和體育部(DCMS)和非政府公共機構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委員會(MLA)共同負責,具體的博物館登記工作由MLA獨立負責。英國的博物館登記制度是非強制性的,即一座博物館不經過MLA登記也可以設立。但博物館登記與否和登記等級如何直接關係着博物館接受政府拔款的資格和接受社會捐贈的信譽,所以英國絕大多數的博物館與美術館都要參加MLA組織的博物館登記。也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博物館登記的標準與規則顯得十分嚴格。根據MLA的規定任何一個申請登記的博物館都必須滿足六個基本條件,它們是: A一個可以接受的結構; B在管理方面有一個明確的目標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C可接受的藏品保護條件; D能提供與博物館的性質、規模和地點相符合的公共服務; E定期得到專業性的專家建議; F一個可接受的財務基礎和遵守一切法律、計劃和安全的條件; 滿足以上條件的博物館經過自我評估和MLA登記委員會的審議批准後將獲得全面登記。而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博物館將根據具體情況獲得有條件登記或不合格的結果。 法國的博物館准入制度較之英國要更為嚴格,法國博物館事業的主管機構是法國文化和通訊部,該部下設博物館管理局具體負責博物館的准入與管理。法國的博物館准入制度是強制性的,根據法國《博物館法》的規定,法國所有的博物館在人員的專業從業資格、對公眾開放、藏品的不可讓渡性及藏品的獲得、保護、修復和管理等方面都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標準。特別是在藏品的管理方面法律對於保證藏品的所有權(法國博物館的藏品不可轉讓);保證藏品的管理模式(藏品必須登記造冊,且必須定期核查);檢查新獲藏品的質量及修復工作的質量等方面都做出了嚴格的要求。在實行上述准入政策的同時法國政府還對具有「公益性」且同意遵守法律所規定的博物館運行模式和監督條件的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鄉鎮級博物館以及一些協會下屬的博物館授予「法國博物館」的稱號,通過這種方式對博物館實行有效的分級、分類管理。 日本的博物館准入制度與法國一樣都是強制性的,根據日本《博物館法》規定:欲設博物館,須經政府主管部門(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申請登記,准予登記的,須具備下述四項條件: (1)具備為實現開辦博物館宗旨所必須的博物館資料; (2)擁有實現開辦博物館宗旨所必須的專業人員和其它職員; (3)具有為實現開辦博物館宗旨所必須的建築物及土地; (4)一年之中,開館150天以上。 3、關於博物館准入制度的討論 新頒布的《博物館管理辦法》對包括非國有博物館在內的各類博物館的設立、 年檢和終止等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這是我國博物館准入制度一次里程碑式的變革。但是我們還應看到,一方面《博物館管理辦法》作為一部部門規章其法律位階相對有限,而另一方面《博物館管理辦法》作為一部宏觀的管理辦法其規範內容也不可能做到十分詳細,所以博物館准入制度還應通過進一步的立法工作加以完善和加強。這種完善和加強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在標準方面 可以探索通過標準、規範、細則等形式對現有的《博物館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加以深化通過宗旨、藏品、場地、人員、資金、出資人、業務範圍、設施設備、組織結構、保管制度、安全機制、開放服務標準做出詳細的規定。這一套標準應當分成兩個組成部分首先是在宗旨、藏品、場地、人員、組織結構、安全機制等方面設置一個通用的最低標準,其次要在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對於場地、人員、資金、設施設備、組織結構、保管制度、安全機制、開放服務標準等方面內容針對不同性質(國有或非國有)、不同類別(科技類、歷史類、藝術類等)、不同級別(國家級、地方級)、不同業務範圍的博物館執行不同的標準與規範。此外還有六點值得注意,第一是對於非國有博物館的宗旨範圍應當做出一定要求,使非國有博物館的宗旨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文物等資源條件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相適應,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本地區或全國博物館發展的宏觀情況對博物館宗旨範圍做出調整,第二是對於非國有博物館的出資人資格應當做出一定要求,第三是對於涉及文物的歷史類博物館在藏品保管制度和館內安全機制方面應根據我國文博行業特色做出嚴格的要求,第四是對於在不可移動文物上設置的博物館對於場地要求可以適度放寬,第五是應當在批准博物館設立時嚴格核定博物館的業務範圍以防止博物館違背宗旨開展業務,第六是在細化標準實行機構准入的同時還可以通過考試形式建立一套獨立於現行文博職稱本系之外的博物館從業人員的准入制度,這一準入機制所確定的是博物館重要崗位從業人員素質的最低標準,博物館重要崗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達到准入機制所規定的標準,這一準入機制應當與博物館機構准入制度相結合,使每個申請設立的博物館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符合準入標準的專業人員。 (2)在程序方面 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博物館資格評審委員會把握博物館准入制度的執行。博物館准入許可作為一種特殊主體設立的強制許可,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制度中有兩點需要完善。第一是應當借鑑《北京市博物館條例》的經驗在博物館設立申請程序中增加專家實地考評一項,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申辦博物館的宗旨組織博物館學和相關學科方面的專家對申辦博物館進行實地考評。第二是現行的《博物館管理辦法》只規定了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向申請舉辦博物館的申請人出具審核意見,但並沒有規定審核意見的形式,筆者認為博物館設立審核作為特殊主體的設立資格審批,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國務院設置行政許可規範並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此規範向申請人頒發統一制發的登記證書或資格證書。 (3)在民辦博物館的特殊要求方面 在博物館准入方面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應當受到平等的對待,各類條件標準都應當是相同的。但由於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在管理模式上有很大區別,所以在具體標準和條件上還應當有一定區別。在這一點上《博物館管理辦法》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解決方案,《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博物館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和議事規則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項。 (4)在其它方面 除了建立一套博物館設立准入制度的同時還可以借鑑其它國家和其它行業的經驗,探索對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各博物館的各方面情況制定一套分級標準並制定相應的等級評定規範,對不同級別的博物館實行不同的管理體制,使博物館發展走上良性道路,為博物館的撥款和贊助機構增強信心,並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一個準確的博物館統計數據。
法律保障
除了對博物館的准入進行管理外,以文物行政部門為主的有關行政機關還應通過法規、規章等一系列手段給予非國有博物館在政策、資金、技術、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保障以促進非國有博物館的發展運營。 1、政策保障 給予非國有博物館法律保障,首先要通過法律、法規、規章給予博物館這一特殊主體在稅收、捐贈等方面的政策性的支持,以保障非國有博物館的正常發展,經過調研我們發現非國有博物館所需要的政策性支持首要表現在稅收減免、投資優惠、徵集藏品、接受捐贈四個方面: (1)稅收減免 給予博物館稅收減免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美國稅務條例就依據博物館的非營利特點將博物館列為免稅單位,日本也依據博物館的行業特點自1976年起專門制定了適用於博物館的減免稅措施。我國雖然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六)項中規定了博物館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並在《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四條中規定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還通過《文物保護法》和一系列法規、規章確定了博物館的一部分收入屬於事業性免稅收入,但這種稅收優惠在執行層面上的限制還是很多的。特別是非國有博物館由於同政府沒有行政隸屬關係,與財政部門也沒有資金繳拔關係,不能像一些國有博物館特別是文物系統博物館那樣使用財政收費票據或銀錢收據,只能使用稅務發票,所以像資料保護費、文物保護費等一部分符合文物法規的事業性收入也不能享受免稅待遇。所以筆者認為應當加大對博物館行業的稅收優惠力度,除了門票收入外各種展覽收入、資料收入以及接受資助收入等均應納入博物館的非稅收入範疇。與此同時,文物部門應當同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制定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對非國有博物館非稅收入的範圍、收支方式、監管方法、使用票據等問題做出規定,使對於非國有博物館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P< p> (2)投資優惠 根據《博物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扶持和發展博物館事業,鼓勵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博物館。但是這種鼓勵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館面臨的問題與對策」專題調查中,大部分接受調查的非國有博物館特別是由企業舉辦的博物館都十分關心國家對於舉辦博物館的投資主體有何鼓勵和優惠政策。但筆者查找了大量有關文物、稅務、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未發現此類政策。這與國家鼓勵組織、個人設立博物館的初衷是不相適應的,與國際慣例也是不相符合的。國家應當在給予博物館稅收減免的同時也應從稅收等解度給予舉辦博物館的企業、個人和其它組織一定的優惠措施,以提高它們興辦博物館的積極性。 (3)徵集藏品 藏品是博物館開展業務工作的基礎,徵集藏品是博物館重要的業務活動, 在這一點是國有博物館如是非國有博物館也如是。雖然新頒布的《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博物館享有通過依法徵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權利,《北京市博物館條例》也在其第十二條規定博物館享有名稱專有和依法徵集、採集藏品的權利,但以上兩條規定都沒有明確說明非國有博物館在徵集藏品方面的權力、具體行使和限制等內容。筆者認為通過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形式確認非國有博物館徵集藏品(採集科學標本)的權利,並對權利的行使方式和限制作出規定,對於非國有博物館開展業務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4)接受捐贈 依照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博物館可以作為接受捐贈的主體,接受公益性的社會捐贈。接受捐贈也是博物館獲得資金開展業務的一條重要渠道,這是國內外通行的作法。但在《博物館管理辦法》中卻未對非國有博物館是否可以接受捐贈做出規定,而只是說博物館享有通過依法徵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權利。《北京市博物館條例》雖然規定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博物館捐贈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資助。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但對於對捐贈人具體的優惠措施,接受捐贈的程序和資金監管等問題也沒有明確說明。此外《公益機構捐贈法》對於公共文化設施作為接受捐贈主體是作為「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進行定義的,而非國有博物館的主體則是民辦非企業法人。國家文物局雖然也在1998年發布了《文物、博物館單位接受國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贈管理暫行規定》(文物外發021號)但該規定的受贈單位僅限於文物系統博物館而捐贈人也必須是國外及港澳台同胞規範範圍過小不根本不適用於非國有博物館。所以非國有博物館在接受捐贈的問題上遭遇了法律的空白。非國有博物館在接受捐款時常常因無法開出接收捐贈的專用票據讓捐贈人無法享受到應有的稅收優惠,而對於企業或個人購買文物後捐贈給博物館時的財務處理上更是問題不斷,由於不是實際捐款不能出具捐款收據捐贈人的稅收減免優惠更無法保證。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規範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在法國,國家鼓勵私營企業和個人積極參與博物館事業:當私人或私營企業為博物館購買國寶級文物而出資時,可以獲得稅收減免,額度最高可達其出資額的90%(但減免稅額最多不得超過其應繳總稅額的50%);當私營企業為自己購買級文物時,它也可獲得最高可達其出資額40%的稅收減免。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應由文物、財政和稅務部門聯合出台一部專門規範公民、法人向博物館捐贈款物的規範性文件,對捐贈範圍、受贈管理、捐贈人優惠等做出嚴格規定。 2、資金保障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非國有博物館的法人身份屬於民辦非企業法人,屬於由舉辦人自籌資金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單位。這類法人實體的舉辦資金雖是由舉辦人自籌的,但是非國有博物館從事的是公益文化事業,所以在具體的項目經費上也應同國有博物館一樣擁有獲得國家資金支持的權利,這樣的做法也是國際通例。在英國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委員會(MLA)每年通過政府撥款、國家彩票等各種渠道籌集資金十餘億英鎊根據各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的申請,經過評估後撥付給各博物館支持其業務發展已登記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可以平等的申請上述基金。英國文化、媒體和體育部還專門設立了「博物館和美術館指定藏品挑戰基金」每年提供500萬英鎊專門支持擁有國家級藏品的已登記非國有博物館。除此以外英國政府還與大量已登記非國有博物館通國簽訂《撥款合同》的形式向其直接提供財政撥款,支持其事業發展。而在我國國家設立了自然科學基金、人文社會科學基金、文物保護基金等,每年都會向各類博物館提供大量的項目性資金支持,以確保博物館各類科研課題的順利開展。可是基金支持的範圍往往僅限於與政府機構有隸屬關係的國有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的研究工作則無法獲得基金支持,文物保護項目也不能像國有博物館那樣獲得國家的專項資金支持。這直接造成了大量非國有博物館的科研和文物保護項目無法正常開展。筆者認為政府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相同機會,獲得科研項目的基金申請資格和文物保護項目的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3、技術保障 通過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館面臨的問題與對策」專題調查我們發現在非國有博物館業務工作中面臨的一個更大的問題來源於技術方面,非國有博物館在保管與研究方面由於技術力量的薄弱、專業人才的不足,有時雖然擁有很好的資源但往往不能像國有博物館那樣順利的開展工作產生學術成果或經濟效益。從表面上看這是一個技術問題,但這個技術問題在深層次上卻蘊含着機制問題。在許多發達國家的博物館系統內都擁有鼓勵大型國有博物館和科研機構支持小型和非國有博物館的專門政策,如在英國文化、媒體和體育部就制定了專門政策鼓勵國家級博物館以出借藏品、共同開發以國家級博物館藏品為主的巡迴展覽、為地方和非國有博物館工作人員提供免費培訓機會,提供專業諮詢和設施等方式幫助地方和非國有博物館,促進它們的發展。筆者認為這種機制應當是非國有博物館法律保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這樣的政策可以非常有效的引導非國有博物館向正確的方向發展,在這一方面英國的作法也十分值得我們借鑑。 4、管理保障 讓民辦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擁有平等的地位一直是國內多數民辦博物館一直的一種願望,也是政府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所認同的觀點。國家主管部門在制定《博物館管理辦法》等行業性法律法規時也都考慮到這一問題,儘量在管理上給予民辦博物館和國有博物館平等的待遇。但是我們注意到在一些方面非國有博物館的待遇與國有博物館仍有很大差別,這種問題大都是計劃經濟的遺留問題。比如在舉辦國外入境展覽或組織出境展覽時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號令修訂的《文化部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中規定主辦(承辦)涉外展覽的單位需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向其所在有對外文化交流任務的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解放軍系統和全國性人民團體、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等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並附相關資料,就這一個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就將許多與政府機構無行政隸屬關係的非國有博物館排斥在外。又比如在一些省份的文博專業職稱評定時,非文物系統的參評人員評定文博專業職稱需要由博物館的上級主管部門向文物主管部門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出具委託函,就這一紙委託函也使許多非國有博物館的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參加專業職稱評定,這也從一定角度阻礙了非國有博物館對文博專業人員的引進。對於這些管理上的不平等文化、文物、人事等有關部門,有義務通過修訂原有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調整,使國家針對非國有博物館的法律保障體制更加完善。 此外,加強對各類民辦博物館業務活動的監管,在民辦博物館和國有博物館之間搭建一個良好的合作平台,向非國有博物館提供有效的文博行業信息也是民辦博物館法律保障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立法規範的期待
要規範民辦博物館的准入制度,完善民辦博物館的法律保障體系,除了依靠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現有的行政規範並加強管理外,更有效的辦法還是通過立法機構制定一部規範全國博物館行業和博物館業務活動的《博物館法》,這一立法活動對我國現階段文博事業的發展而言是非常必要且十分可行的。 首先,制定規範全國博物館行業的《博物館法》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法國早在1945年二戰剛結束不久,法國就頒布了第一部關於博物館事業管理的國家法律——《法國博物館組織法》。該法明確規定由國家對法國所有博物館進行監管。該法的實施對振興飽受戰火蹂躪的法國博物館起了關鍵性的作用。為適應博物館事業迅猛發展的需要,法國於2002年1月4日頒布了新的《法國博物館法》。英國於1992年通過了《博物館和美術館法》,將英國博物館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日本於上個世紀50年代制定了全國性的《博物館法》,促進了該國博物館行業的健康迅速發展。 其次,制定規範全國博物館行業的《博物館法》對於我國現階段的文博行業具有十分的必要性。 我國還沒有一部自己的博物館法律,管理全國行業仍依靠文化部的部門規章《博物館管理辦法》,作為一部部門規章《辦法》不能有效的規範文化文物系統以外各行政部門的工作,在各地方與地方性法規有衝突時地方政府也只能依照地方性法規執行,這種現狀與中國作為文化大國的地位也是極不相稱的。 第三,制定規範全國博物館行業的《博物館法》在我國也有良好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一方面,制定《博物館法》在我國文博學界的討論由來已久,早在1991年馬自樹先生就曾在《中國博物館》雜誌發表《要研究博物館建設的立法問題》一文提出了對博物館立法問題的看法,二十多年來在我國文博學界和法學界關於博物館立法的呼籲和討論始終不斷,為我國的博物館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在我國文博行業和部分地區有過多個規範博物館管理和博物館工作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早在1979年國家文物局就曾發布過《省、市、自治區博物館工作條例》對博物館的定義、宗旨、陳列、藏品、群眾工作、科學研究、組織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作出了規定;1993年12月25日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了《北京市博物館登記暫行辦法》開創了全國範圍內博物館登記管理的先河;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博物館條例》成為了我國第一個有關博物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博物館管理辦法》這是我國博物館事業管理的基本規範。在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執行過程中,為我國的博物館立法積累了大量的實踐基礎。
建議
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儘快對《博物館管理辦法》施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進行整理,並結合非國有博物館的發展現狀進行專題調研,根據博物館行業的實際情況對現有規範加以完善,並提請國務院制定規範全國博物館工作的行政法規,使博物館管理法規得到實質性的升格。再經過幾年的試行、積累經驗、總結完善,草擬出《博物館法》的草案,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再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形成最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博物館法》。 當然在非國有博物館准入制度和法律保障問題的研究方面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博物館的立法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是,因為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一樣都關係着國家文物安全,也都需要履行公共文化機構的社會職能。所以非國有博物館准入制度和法律保障體系的建全與完善值得更多的法學界博物館學界同仁的關注與討論,以便非國有博物館作為公共文化教育機構更好的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樹立、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發揮作用。 淺議現行博物館管理體制對我市文博工作的影響及其對策 「民間博物館和國有博物館具有同等的地位,在我國博物館事業的建設和發展中發揮着重要作用。」前不久,國家文物局副局長張柏在博物館免費開放一周之際,接受中央媒體採訪時表示:「民間博物館門類豐富多彩、特色鮮明,是我國博物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力量。」 記者了解到,國家有關部門已從多個方面鼓勵和扶持民間博物館的發展,加快了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在《博物館管理辦法》中對民間博物館的地位、作用和登記、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並將民間博物館的發展納入《國家文物事業「十一五」規劃》。「在當前國有博物館免費開放的大背景下,國家正在爭取比照扶持民辦學校等公益性事業的優惠政策,進一步明確扶持民間博物館。」張柏說,比如加快行業標準建設,規範民間博物館的管理;堅持實施精品戰略,引導民間博物館的辦展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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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0日,本報報道了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鹿城博物館捲入集資詐騙案,引起很大反響。4個月過去了,本報記者回訪發現,截至5月14日,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經鑑定,大約30%涉案文物屬於偽造,其中,備受關注的乾隆寶刀基本可以認定為偽造。 鹿城博物館的亂象並非個案。據國家文物局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民辦博物館已達811家。雖然增長迅速,但也良莠不齊。今年4月公布的《民辦博物館規範化建設評估報告》顯示,過半民辦博物館審核登記程序不完整,甚至有5.7%的民辦博物館根本沒有履行法人登記手續,文物藏品真假不清和來源不明情況普遍存在。如何規範和監管民辦博物館,已成為不能再擱置的緊迫問題。 ——編者 各地准入標準不一致,大多數年檢只限於紙面 鹿城博物館在西豐縣非常有名。這座成立於2009年的民辦博物館,號稱「藏品數量達萬餘件」「填補了西豐縣無博物館的空白」。館主程紅宣稱,其鎮館之寶是一把價值1.2億元的乾隆寶刀。它的風光在今年1月戛然而止:程紅等人涉嫌集資詐騙被批捕,作為集資詐騙的關鍵一環,鹿城博物館被查封,留下8000餘件價值有待鑑定的文物。 民辦博物館何以成為非法集資的「幫凶」? 「整體來看,民辦博物館的准入門檻的確比較低。」遼寧省文化廳政策法規處處長高立軍介紹,由於民辦博物館主題繁多,並非所有藏品都需要嚴查,只有涉及文物類才需要鑑定。一般來說,只要滿足《博物館管理辦法》規定的具備固定館址、必要資金經費、一定數量和成系統的藏品、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6個條件,基本就可以獲批辦館。高立軍坦言,「由於民辦博物館的公益屬性,我們主要監督其不得違法違規,至於更多監管工作,還有待於逐步規範。」 《民辦博物館規範化建設評估報告》顯示,現行規定對民辦博物館的准入條件只有原則性的指導意見,操作性不強,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各地設立的審核標準難以統一,自由裁量幅度過大,使得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博物館也質量相差明顯。 此外,《博物館管理辦法》規定,博物館應當接受年度檢查。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年檢只審核文字材料,沒有力量進行實地覆核,也導致難以切實監管民辦博物館的運營。 藏品真假難辨,市縣級文物管理部門力不從心 由於准入門檻低,一些民辦博物館看似身份合法,事實上並不合規。 以鹿城博物館為例,《民辦博物館設立標準》明確要求,辦館要有固定、可供展出的場地,而2009年8月鹿城博物館獲批後,實際是在程紅夫婦開辦的典當公司展出,直到2011年11月新館建成才正式開放。甚至,程紅夫婦名下的典當行都開到了博物館裡。 此外,《民辦博物館設立標準》明確要求,藏品應當真實可靠且來源合法,其中文物應經文物行政部門認可、具有法定效力的文物鑑定機構鑑定。鹿城博物館在舉辦之初,就自己邀請專家鑑定並承擔鑑定費。西豐縣文化局解釋,縣級文物部門只有3名工作人員,而且都不具備鑑定資質;文物所也無專項鑑定經費,承擔不起高昂費用,「我們只能接受對方鑑定結論。」然而,這樣的自證並不可靠。案發後,西豐縣公安機關委託持有國家藝術品鑑定資格證書的專家對館藏進行鑑定,與鹿城博物館自己出具的鑑定結果出入較大。 這種現象並不少見。藏品來源是否合法與真假難辨等問題一直困擾民辦博物館的成長。 由於缺乏基本專業力量,由市、縣級文化文物部門負責審核的條件並不成熟。而即使是省級管理部門,由於人員、技術、財力的限制,要對民辦博物館的設立開展大範圍評估,也顯得力不從心。高立軍介紹,遼寧省文化廳博物館處只有兩名工作人員,而且直到2010年才單獨成處,「只有重大項目,才會組織省里的專家小組進行評估。」 重展覽、重收藏,輕研究、輕教育,功能不完整 在鹿城博物館事發後,國家文物局介入了調查。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民辦博物館在發展中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健全;藏品權屬關係不明晰,真實性和合法性難以保證;對博物館的公益屬性認識不足,公共文化服務功能發揮不充分等,與行業要求和社會需求還存在着較大差距。他舉例說,「能夠依法履行設立審批程序、取得民辦非企業法人資格的民辦博物館不足400家,占民辦博物館半數不到。」 中國國家博物館副館長陳履生也表示,國內的民辦博物館更多的是自己的收藏展示館,不具有完整的博物館的功能,總體狀況不容樂觀。現在的民辦博物館重展覽、重收藏、輕研究、輕教育,他希望民辦博物館能更多地融入社會,對城市、對公民都產生積極影響。 2013年,國家文物局對全國民辦博物館進行首次大規模調研,基本摸清了民辦博物館在法人治理、業務建設、社會作用等方面的管理運行情況,國家文物局近期還將出台民辦博物館設立辦法,明確設立民辦博物館的最低門檻,對藏品實施登記備案,完善登記註冊機制。對於涉嫌出土的文物藏品,也在考慮納入博物館藏品登記,加強年檢監管,並杜絕買賣。 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處的這位負責人透露,鑑於民辦博物館專業人才缺乏的現實情況,國家文物局正積極推進國有博物館對口幫扶民辦博物館,推動建設社會鑑定機構,以及運用科技手段輔助鑑定等方式,幫助民辦博物館提升專業化水平。據悉,《博物館條例》有望在今年年內出台,規範、引導民辦博物館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來源
參考資料
- ↑ 民辦博物館熱潮升溫 探索民營博物館中國式生存,中華古玩網 ,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