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區轉移支付
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為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民族地區發展,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實施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其總量來源有兩個途徑:一是2000年專項增加對民族地區政策性轉移支付10億元,今後每年按照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稅收入增長率遞增;二是對8個民族省區及非民族省區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稅收入,採用環比辦法,將每年增值稅收入比上年增長部分的80%轉移支付給民族地區。其中,這部分增量的一半按來源地返還,以調動地方增加收入的積極性;同時考慮到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客觀上存在差異以及地區間財力不均衡等情況,將另一半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含西藏自治區)。增值稅增量的其餘20%為中央收入。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對象為民族省區和非民族省區的民族自治州。2000-2009年中央財政對地方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由25.5億元增加到280億元,年均增長率為30.5%。 [1]
目錄
完善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辦法
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高度重視。為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民族地區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開始實施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對象為民族省區和非民族省區的民族自治州,具體範圍包括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西藏、貴州、青海、雲南8個民族省區,以及吉林延邊州,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四川涼山、阿壩、甘孜三州,甘肅甘南、臨夏兩州及海南原黎族苗族自治州。
2000-2006年中央財政對地方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由25.5億元增加到155.6億元,年均增長44.2%。2006年,中央財政將重慶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黑龍江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等非民族省區、非民族自治州管轄的民族自治縣納入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範圍。(財政部提供)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