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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民防局

江蘇省民防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民防局,掛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1],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防護級別為5級以下(含5級)的人防工程拆除報廢審批權下放給省轄市民防主管部門。

(三)加強民防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中央軍委關於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2]

(二)負責編制全省民防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全省年度民防工作計劃。負責制定全省民防宣傳、教育計劃並督促貫徹實施。

(三)擬訂省民防指揮系統轉入戰時體制方案。指導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計劃。組織進行民防、人民防空演習。保障省委、省政府、省軍區組織指揮全省民防、人民防空行動。

(四)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人防工程建設計劃、設計質量、技術和造價管理。承擔已建人防工程的維護、使用安全管理責任。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負責人民防空整體平戰結合。負責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民防專業隊伍、民防志願者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民防通信、警報及信息化建設和管理。

(七)組織開展全省民防、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負責民防科技情報、項目和成果管理,指導民防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建設。

(八)負責省委、省政府民防指揮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省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省軍區和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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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