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量 |
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源排入环境或其它设施的某种污染物的数量。污染源排入环境或其它设施的某种污染物的数量。对指定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应是污染物产生量与污染物削减量之差,它是总量控制或排污许可证中进行污染源排污控制管理的指标之一。
目录
简介
对指定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应是污染物产生量与污染物削减量之差,它是总量控制或排污许可证中进行污染源排污控制管理的指标之一。是污染源在正常技术、经济、管理等条件下,在未经任何污染控制措施下,一定时间内该种污染物的产生量与经过若干污染防治措施后被控制降低的该污染物削减量之差。污染物允许排放量(allowable quantity of pollutant discharged)是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因素,对污染源某种污染物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均是进行总量控制或排污许可证制度中进行排污监控的重要指标。
评价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某单位产品所产生的污染物数量的统计平均值或计算值。排污系数目前使用的有二种:一种是受控排污系数,即在正常运行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生产某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另一种是非控制排污系数,即在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生产某单位产品排放的污染物的量。一般情况下,非控制排放系数大于受控制排放系数,二者之差即为污染治理设施对污染物的单位产品去除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