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書侍御史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治書侍御史 | 又 稱 | 持書侍御史 |
性 質 | 官名 | 廢除時間 | 洪武九年(1376)廢 |
職掌依據法律審理疑獄,與符節郎共平廷尉奏事,選御史考試高第、明習法律者充任。東漢為御史台屬官,置二員,秩六百石。魏、晉、南北朝為御史中丞佐貳,御史台要職,置二至四員,分領侍御史諸曹,監察、彈劾較高級官員,亦奉命出使,收捕犯官等。西晉初曾置黃沙獄治書侍御史,專掌審理疑獄,旋罷。南朝不為世族所重,梁武帝始重其選。北朝則威權甚重。魏、晉、宋六品,梁六班,陳七品、六百石;北魏太和十七年(439年)定為五品上,二十三年改為六品上,北齊從五品。隋代以御史大夫為御史台長官,治書侍御史為次官,員二人,實際主持台務,從五品。唐高宗時因避諱,改置御史中丞。金、元復置,員二人,為御史台屬官,協助侍御史掌奏事、判台事。金從六品;元初因之,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升正六品,二十七年升從五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升正三品。
史料記載
《宋書》 卷四十志第三十 百官下
治書侍御史,掌舉劾官品第六已上。漢宣帝齋居決事,令御史二人治書,因謂之治書御史。漢東京使明法律者為之,天下讞疑事,則以法律當其是非。魏、晉以來,則分掌侍御史所掌諸曹,若尚書二丞也。 《文獻通考》 卷一百六十九·刑考八
後漢制,治書侍御史二人,選明法律者為之。凡天下諸讞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