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稅法
流轉稅法是中國的學術專用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目錄
名詞解釋
流轉稅法是調整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一系列稅收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所謂商品流轉額,是指在商品流轉中因銷售或購進商品而發生的貸幣收入或支出金額。所謂非商品流轉額是指各種勞務或服務性業務的收入金額。
流轉稅法的特徵
流轉稅法的特徵是由流轉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整經濟中的作用決定的。流轉稅是間接稅,具有稅源穩定、徵收及時、徵收便利、稅負隱蔽等優點。流轉稅法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少數發達國家構成主體稅制。
1.流轉稅法是財政收入的穩定保障。
2.流轉稅法簡便易行。
3.流轉稅法課稅隱蔽。
4.流轉稅法可以從多方面對經濟加以調節。
流轉稅法的沿革
(一)1994年前的流轉稅法
流轉稅法是隨着商品交換的出現而產生的。
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統一全國稅政,規定開徵的流轉稅主要有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和關稅,並隨後按稅種公布相應的稅收條例。
1984年,我國全面改革工商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授權,於1984年9月18日發布《產品稅暫行條例(草案)》、《增值稅暫行條例(草案)》、《營業稅暫行條例(草案)》,對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營業額分別徵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二)1994年後的流轉稅法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對流轉稅法進行重大改革:
1.流轉稅法的改革遵循公平、中性、透明、普遍原則,流轉稅稅負總體水平保持不變。
2.改革後的流轉稅由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及關稅、土地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證券交易稅構成。
3.對商品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全面徵收增值稅,對絕大部分勞務和銷售不動產暫不徵收增值稅。
4.對徵收增值稅後稅負下降較多的產品以及部分需實行特殊稅收調節的消費品,在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徵收消費稅。
5.對不徵收增值稅的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199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從而統一了內資、涉外企業適用的流轉稅法。
流轉稅法的完善
1.提高流轉稅法的立法層次。
2.改生產型增值稅法為消費型增值稅法。
3.擴大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4.調整消費稅的徵稅範圍和徵稅環節。
參考文獻
- ↑ 雲端超市•第407期┃「說文解字,中國最古老的一種文字」——篆書研究 主講人:倪文東,搜狐,2022-10-28
- ↑ 為什麼中國人會發明象形文字?,搜狐,2020-10-06